法院:投訴者不正當競爭賠5萬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羅倩琳、李允玲)佛山一名淘寶賣家遭競爭對手投訴9次,致使他的19款商品遭遇刪除下架,於是他將兩名競爭對手告上法庭,要求兩人賠償15萬元。記者昨日從禪城區法院瞭解到,該院近日認定投訴者惡意競爭,判令投訴者賠償其損失5萬元。

在庭審中,遭到投訴的商家店主黃某表示,他是某淘寶店的經營者,主要售賣絲巾、絲帶等物品。被告王某經營的淘寶店也是銷售同類商品,其中,王某店鋪每款“寶貝”的圖片上均記載了帶有李某手機號碼的賣家信息。

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間,黃某在登錄其經營的淘寶店時,先後收到阿里巴巴集團知識產權保護平臺發送的李某發起的知識產權侵權投訴共計9次。李某依據兩份權利憑證對黃某進行了投訴並且投訴成功。為此,黃某進行了申訴,其中4次申訴取得成功,1次被李某撤回投訴,而另外4次均由於投訴成功造成黃某店鋪的19款“寶貝”刪除下架。

不過,黃某發現,李某向阿里巴巴集團知識產權保護平臺提供的兩份著作權權利憑證的公開發表時間與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登記公告的著作權信息存在明顯的不一致。而李某利用僅有的兩份著作權登記證書,將設計風格完全不相干、甚至將黃某獲得授權的他人自行設計、自行註冊商標的作品作為其投訴依據的著作權,對其店鋪進行了9次投訴,是使用偽造作品登記證書,利用阿里巴巴集團知識產權保護平臺的漏洞進行惡意投訴。

那麼,李某為何會進行惡意投訴呢?對此,黃某認為,王某作為網售同類商品的淘寶賣家,惡意投訴競爭對手後,可以獲得更為靠前的淘寶網搜索排名。黃某說,因李某的惡意投訴造成其淘寶店無法經營,商品無人問津,黃某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

禪城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8月31日,國家版權局為案外人曹某的作品綁包包小絲巾、纏包手柄絲帶、系頭髮絲帶進行作品登記,黃某售賣的商品得到了版權所有人曹某的授權。

該院認為,黃某與王某屬於同業競爭者,而王某銷售的“寶貝”的圖片上均記載了李某所有的手機號信息,可以認定黃某與王某、李某之間存在直接的競爭關係。李某是兩幅美術作品的登記權利人,可以認定李某針對黃某所發起的投訴,顯然維護的也是李某的利益。不過,雖然客觀上王某也是受益者,但因他人的行為而獲利並不必然要承擔賠償責任,並且沒有證據證明王某、李某共同進行了投訴行為。因此,李某投訴行為的後果亦應由李某承擔。

法院指出,李某在黃某銷售的涉案產品向阿里巴巴知識產權平臺投訴時,擅自變更了權利憑證內容,9次對黃某進行投訴,造成黃某所銷售的“寶貝”共19款直接被刪除下架並被扣除信譽分數。最終,該院認定李某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李某賠償黃某經濟損失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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