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法院判處未成年罪犯人數近五年持續減少

“六一”國際兒童節,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近年來,廣東法院少年司法工作堅持全方位拓展,逐步走上制度化、規範化軌道,

逐漸形成“懲、防、教”緊密結合、“庭前、庭中、庭後、延伸”“四位一體”的特色少年審判保護體系。

广东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人数近五年持续减少

近五年來,全省未成年人犯罪數量持續減少,2017年全省法院共判處未成年罪犯4385人,比2013年下降40.16%。

广东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人数近五年持续减少
广东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人数近五年持续减少

廣東法院積極探索適合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點的審判、矯正方式,在審理中,注重與其他司法機關加強協作配合,以預防重新犯罪為目標,創設了一系列富有廣東特色的延伸幫教機制:

01

庭前保護制度

包括以社會調查、審前診斷等制度

02

庭中保護制度

包括以綠色圓桌審判、通道、法庭教育、心理干預、“誡免談話”等制度

03

庭後保護制度

包括法官寄語、跟蹤幫教、外地緩刑未成年罪犯回訪考察、在押服刑未成年罪犯幫教督導、監管(監督)令等制度

04

延伸保護制度

包括特邀人民陪審員、社會觀護員、“四分開”等制度

特色保護體系對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了較好的預防和遏制作用。

統計表明,五年來,廣東未成年人犯罪數量持續大幅下降。2017年,廣東法院共判處未成年罪犯4385人,佔同期罪犯總數的3.45%,二者相比2013年分別下降40.16%和55.6%。

广东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人数近五年持续减少

廣東法院創設了以判後矯正建議、前科封存、判後復學為主要內容的庭後幫教機制,助力失足少年重返社會。以廣州為例,廣州兩級法院在全省率先試點社會觀護員、判後矯正建議制度,使審判階段的幫教工作和判決後的社區矯正工作實現“無縫銜接”。

為幫助未成年罪犯擺脫犯罪記錄的影響,順利迴歸社會,減少重新犯罪,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廣東法院在全省對輕罪未成年罪犯的犯罪檔案封存實現了全覆蓋。

“貫徹落實‘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及‘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嚴格執行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既要注重通過實體性和程序性保護措施,維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又要做好與未成年被告人保護相關的案件延伸工作。在刑事審判中我們實施的是對未成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雙向保護措施。”

——廣東高院副院長洪适權

广东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人数近五年持续减少

1

广东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人数近五年持续减少

點擊空白處查看案件

【基本案情】

顏某某(14歲)和徐某某(14歲)相約到某河道附近路段玩。期間徐某某見到顏某某使用的手機比較漂亮,產生了佔有的念頭,於是使計騙顏某某放下手機走到河邊,在其轉身的瞬間把他推入河中,隨後撿起顏某某手機逃離現場,最終造成顏某某溺水死亡。

陽江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推撞他人落水搶劫財物,致1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鑑於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時未滿十六週歲,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行為,自願認罪,積極賠償並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故依法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秉持雙向保護原則,充分了解當事人的背景資料,耐心安撫被害人家屬,努力幫助被害方獲得經濟賠償,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家屬賠償十五萬元給被害人親屬,被害人親屬出具諒解書並申請撤回了附民部分起訴,被告人對刑事部分量刑亦無意見,服判息訴。

2

广东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人数近五年持续减少

被告人朱某某(16歲)在短短的11個月內先後盜竊現金、手機、助力車等財物20次,價值累計人民幣51548.63元,均揮霍一空。承辦法官通過調查得知,朱某某成長環境較為特殊,2歲時父母離異,母親不知去向,8歲時父親入獄,10歲時爺爺奶奶因無力管教將其送入孤兒院,三年後因叛逆難管而遣送回家,小小少年從此“浪跡江湖”。該案審理過程中,由於朱某某的爺爺奶奶年事已高,表示無法出庭,承辦法官依法指定愛心人士陳某雄作為合適成年人參加訴訟。庭審時,朱某某表示認罪悔罪,希望能繼續讀書回報社會。感受到朱某某對知識的渴望,合適成年人當庭表示,願意資助其重返校園。

韶關湞江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結合其成長環境等主客觀因素以及其犯罪事實,同時兼顧對未成年被告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保護原則,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典型意義】

家庭是孩子成長的搖籃,對於缺乏家庭關愛的未成年人,如何預防其走上犯罪道路,任重道遠,需要全社會協力創建更好的環境。朱某某現已服刑完畢並順利復學,面對社會的溫情和包容,熱心人士的關愛與資助,朱某某承諾一定珍惜機會,遵紀守法、回報社會。

3

广东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人数近五年持续减少

被告人歐某甲(17歲)與高某雙方糾集社會人員為先前的矛盾談判。期間發生爭執,歐某甲見對方人多怕吃虧,就打電話叫其大哥歐某乙來幫忙。隨後歐某乙持刀具趕來,追砍並捅傷李某某(16歲)腹部。經鑑定,李某某所受損傷為重傷二級,六級傷殘。案發後,被告人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

佛山順德區法院認為, 被告人歐某甲、歐某乙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歐某甲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鑑於其主動投案,有深刻悔罪表現且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判處被告人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緩刑三年;被告人歐某乙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義】

在校學生糾集社會閒散人員,互相爭搶“地盤”引發的校園欺凌案件時有發生。同學之間偶有矛盾,要學會合法、合理地解決矛盾,家庭、學校應提供及時、有效、合法的教育、引導。

4

广东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人数近五年持续减少

被告人葉某某、卓某某、蔡某某三人糾集在學校附近,採取語言威脅、搜身等方式,搶得途經的學生劉某等人民幣共96元及學生卡一張;搶劫學生吳某某,但未搜到財物;搶劫馬某某時,被保安人員發現。

廣州白雲區法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卓某某、蔡某某多次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學生財物,雖金額不大,但已構成搶劫罪,故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葉某某、卓某某、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並各處罰金1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校園欺凌案件,三名未成年被告人多次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學生財物,雖金額不大,但三人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規定,構成搶劫罪。學生法律知識欠缺、法制掛念淡薄是滋生校園欺凌事件的重要原因,對於校園欺凌行為,不僅要依法予以懲處,也要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普法教育,從源頭上遏制漠視同學尊嚴與健康的行為。

5

广东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人数近五年持续减少

高中生陳某某與沈某某利用QQ群出售虛構的2016年全國高考試卷及答案,騙取汪某某等13人購買,其中被告人陳某某共實施詐騙作案11宗,騙得錢款16906元;被告人沈某某共實施詐騙作案12宗,騙得錢款20606元。

潮州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沈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鑑於二人犯罪時均系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罪行,且主動退繳了全部贓款。故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各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特別規定,針對在校學生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應依法從重處罰。考生及家長切勿相信所謂“高考試題”、“內部渠道”等信息,要以正確的心態應對考試,腳踏實地複習應考,切不可抱有投機取巧、不勞而獲的心理。

6

广东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人数近五年持续减少

2017年5月23日,陳某某在駕駛普通客車送某幼兒園的兒童放學回家途中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查,該車核定載客6人,實際載客27人,其中兒童24人,隨車老師2人,屬嚴重超過核定乘員載客,且未辦理校車標牌。陳某某亦不具備校車駕駛資格。

汕頭潮南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故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嚴重威脅幼兒園兒童人身安全的危險駕駛案件。被告人陳某某駕駛“黑校車”且超載350%,是對自身職業道德的無視,更是對兒童安全的漠視。《刑法修正案(九)》已經將“校車超載超速”納入危險駕駛罪的範疇,對此類行為予以刑事追責,以期有效遏制校車超載等危險駕駛行為的頻繁發生,最大程度保障兒童交通安全,嚴肅追責罔顧兒童生命安全的犯罪行為。校車安全責任大,兒童生命牽萬家。

7

广东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人数近五年持续减少

被告人程某(16歲)到酒吧與楊某(女)、梁某、何某、潘某、蔣某(前述四人均系未成年人)等人一起喝酒。梁某因程、楊二人動作親密心懷不滿,與何某等人商議要教訓程某,便將程某叫到酒吧後門對其進行圍毆。程某持隨身攜帶的刀捅刺多人多次,致被害人潘某死亡,致蔣某重傷二級、何某輕傷二級、梁某輕微傷。群眾報警後,被告人程某某在原地等候至抓獲。

佛山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持刀捅刺潘某等四人,屬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具有防衛性質;但案發地不時有人經過,不至於陷入孤立無援嚴重危及生命;且程某持利刃連續捅刺,造成了重大損害結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考慮到被告人程某犯罪時不滿18週歲、防衛過當、自首、賠償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由於身心發育尚不成熟,遇事不夠冷靜,日常瑣事爭執容易升級到惡性刑事案件。家庭、學校、社會一方面要加大普法教育的力度,提高未成年人遵紀守法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另一方面要加強對網吧、酒吧等青少年聚集場所的監管,對打架鬥毆事件及早干預處理,避免事態升級。

8

广东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人数近五年持续减少

被害人陳某(未成年人、在校學生)通過QQ聯繫到被告人施某進行貸款,並根據要求提供了裸照、身份證信息及父母、朋友的聯繫方式。然而,施某獲取上述信息後不但未貸款給陳某,還以公開裸照信息的方式威脅陳某,勒索人民幣1000元。由於陳某一直未付款,施某便將陳某的裸照等信息通過手機發給陳某父母,威脅陳某父母並索要3000元,陳某家人向公安機關報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施某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於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校園貸”、“裸貸”違法犯罪活動頻發,嚴重危害在校學生人身安全,擾亂校園教學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很多學生為獲取貸款,輕易洩露自己的個人隱私和家庭信息。在校學生不僅要注重提高風險防範意識,還應當樹立正確的消費觀,不盲目攀比,不片面追求物質享受,抵制超前消費和過度消費,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編織的貸款陷阱。

9

广东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人数近五年持续减少

被告人陳某與被害人範某(未成年人)通過手機QQ聊天認識,並且持續頻密聊天,陳某經常向範某提及兩性話題。結識十餘天后,陳某與範某相約見面並一起前往範某的住處,隨後陳某對範某實施猥褻行為,並與其發生性關係。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誘騙被害人,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結合其認罪態度、賠償情況等,依法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辨別是非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足,亟需家庭、學校加強與孩子之間的交流,有效監督、疏導和教育孩子安全上網,把握網絡交往底線。本案審理中,法院在徵求被害人父母意見的基礎上,為被害人提供了相應的心理疏導幫助,以期降低犯罪行為對被害人的心理傷害,幫助其走出心理陰影。

10

广东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人数近五年持续减少

【典型意義】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來,全省法院陸續發出了多份人身安全保護令,部分地區政府為了給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兒童提供安全的容身之處,還設立了家庭暴力庇護中心。國家以立法的形式,明確了家庭暴力不是個人私事而是社會公害,不是一般的家庭糾紛,而是違法犯罪。本案中,小凌被父母毆打致昏迷搶救,為保障其人身安全,法院依法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以期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再次發生。

採寫:曾潔贇 餘義蓮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