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不能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怎麼處理?

有會計朋友覺得,只要對方給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那我就可以進行抵扣增值稅。聽起來蠻正確的,事實真的如此麼?首先我們先來看下文件是如何規定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

也就是要符合條件的專用發票才可以進行抵扣,有會計說不得抵扣,那我就當普票一樣不認證了,可以麼?

取得不能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怎麼處理?

  • 例如:

食堂用購買食品1000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1700元,用於集體福利不可以抵扣,不抵扣就不認證,是不是就沒有稅收風險了呢?

分錄如下:

借:職工福利費 11700

貸:銀行存款 11700

有風險,會產生滯留票的風險!

正確的處理辦法是:

1)取得發票並支付貨款

借:職工福利費 10000

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1700

貸:銀行存款 11700

(2)當期對發票進行認證勾選後: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

貸: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1700

(3)此發票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進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借:職工福利費 17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00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

第二款第二條採購等業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賬務處理。

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進項稅額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借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經稅務機關認證後,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納稅申報表填寫: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本期認證相符本期申報抵扣”填列進項稅額

同時將上述不得抵扣的金額填入該表下方“二、進項稅額轉出額”中“集體福利、個人消費”中。

這樣處理在增值稅發票認證系統中顯示收票方已收取該專票且認證,按稅法規定未抵扣該進項且按會計規定正確核算了成本費用。

實際操作中如果直接取得發票並且當期認證,可以省略“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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