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發票“備註欄”應註明信息的發票,你清楚嗎?

財務人員幾乎每天都要和發票“打交道”,但有一類發票“備註欄”應註明信息的發票你清楚嗎?

發票“備註欄”應註明信息的發票,你清楚嗎?


發票“備註欄”應註明信息的發票

發票“備註欄”應註明信息的發票,是指如下發票業務類型開具發票時應在發票“備註欄”註明相關信息。例如:取得的運輸費發票、裝修費發票、施工費發票、房屋租金髮票等等。

發票“備註欄”應註明信息的發票,你清楚嗎?

發票備註欄註明信息

除此以外,財務人員還應注意以下七種發票不得報銷!

1、發票沒有納稅人識別號

《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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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票內容與實際交易不符

《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如果取得商品或服務交易與取得的發票內容不符,涉嫌虛開發票,這種發票不得報銷!

3、沒有編碼簡稱的發票

《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並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

1、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沒有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不得報銷;

2、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出現類似“*運輸服務*+“不動產”這樣的錯誤,即使稅率一樣,也是不合規發票;出現“*辦公用品*+”服裝”也屬於不合規的發票,都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和稅前扣除!

發票“備註欄”應註明信息的發票,你清楚嗎?

4、沒有“成品油”三個字的成品油發票

《關於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從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

(一)成品油發票是指銷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稱“成品油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納稅人需要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開通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

(三)開具成品油發票時,應遵守以下規則:

1、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2、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

3、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因此,合規成品油發票:(1)發票左上角有“成品油”三個字;(2)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3)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同時,相應的型號、單位也相應填寫完整。否則不得報銷。

發票“備註欄”應註明信息的發票,你清楚嗎?

成品油發票樣式

5、開具辦公用品等籠統名稱的發票

購買辦公物品的發票必須列明辦公用品的名稱、規格、單位、數量、金額等信息,即購買的每一樣辦公用品必須全部體現在發票中,比如購買打印紙張、筆、筆記本等,必須將商品詳細列示在發票上,否則不得報銷。

6、蓋章不規範的發票

《中國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檢查是否存在發票蓋章錯誤(蓋得是財務章或者是公章)、蓋章模糊、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等情況。如果出現增值稅發票抵扣聯上蓋的章不清晰,建議還是要求對方作廢重開。

7、不是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發票

財務人員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帶有清單,但是清單不是從防偽稅控系統開具打印出來的,不得報銷。


財務人員對以上八種費用發票應多加以注意,以免造成企業的損失!財務君,誠邀您關注+轉發,一起共享財稅資訊,分享財稅經驗!如有疑問或不同觀點歡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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