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告游士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美英借款本金十万元、逾期利息(以十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百分之六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自二○一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游士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由被告游士辉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执行案号:(2018)京0111执1260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游士辉
性别:男
年龄:40
住址:房山区琉璃河镇任营村50号
身份证号:110111********1419
执行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0.2906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186107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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