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杨某诉被告李福存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李福存返还原告6500元,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福存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
执行案号:(2016)豫0183执字第1456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李福存
性别:女
年龄:45
住址:新密市苟堂镇土门村郑家庄02号
身份证号:410126********3325
执行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新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65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1883818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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