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讓人心痛又“頭痛”……——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法院典型“執行不能”案

此案,讓人心痛又“頭痛”……——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法院典型“執行不能”案

9年前的一場惡性交通事故,至今人們記憶猶新,不僅為瞬間消失的4個年輕的生命惋惜不止,更讓人心痛地是,案件附帶民事部分判決後,直至今天仍有大部分沒有得到賠償,雖然政府也給予了相應地救助,但仍然無法發改變“執行不能”的實事。這是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法院目前正在執行的一起典型“執行不能”案。

事故發生後,苗某將三輪車號牌卸下,攜帶號牌棄車逃逸。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認定,苗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蘇一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苗某應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法庭除判決苗某承擔刑事責任外,還判決苗某賠償4名原告人經濟損失各86837.6元。

目前,此案附帶民事判決仍在執行程序中,此案也是一起典型的“執行不能”案。

經執行法官多次調查,苗某系商丘某縣農民,交通事故發生後不久,就被公安機關控制,隨後又被判刑入獄,2017年才刑滿釋放回家。在事故剛發生時,苗某已將家中值錢的東西都變賣了,但對於鉅額賠償金,仍然是杯水車薪。剛出獄的苗某目前僅靠幾畝地的收入,沒有其他的經濟來源,顯然沒有能力賠償這幾十萬的損失。

在此案的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雖然無法將賠償款全部執行到位,但耐心細緻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就顯得十分重要。儘量消除對立情緒,讓受害人家屬從內心接受事實,並使其瞭解執行法官的努力過程;讓被執行人通過積極地行動,爭取申請人的諒解,並向申請人表明自己的態度,即體諒申請人失去親人的痛苦之情,又積極主動去創造價值,盡最大努力履行判決義務。

目前此案暫時進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通過執行法官的努力,雖然賠償款沒有執行到位,但贏得了雙方當事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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