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河北省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
冀政辦字〔2018〕87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
《河北省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6月7日
河北省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的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全民健身條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河北省游泳場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是指《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公告》中的滑雪(包括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單板滑雪)、游泳、潛水和攀巖。
第四條 體育主管部門或具有許可權限的職能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行政許可;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和安全監管。各級滑雪、游泳協會按照有關職責及協會章程規定,協助做好滑雪、游泳項目的行業規範、行業自律和指導服務工作。
第五條 公安、衛生計生、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安全監管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場所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相關體育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具有達到規定數量、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
(三)具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育設施設備器材安全檢查制度、經營活動場所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在經營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向經營所在地體育主管部門或具有許可權限的職能部門提出許可申請。
第八條 申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擬經營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
(二)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說明性材料;
(三)體育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四)社會體育指導人員、救助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工商營業執照;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體育主管部門或具有許可權限的職能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5日內會同專業的檢測、認證機構進行實地核查,依據核查、檢測結果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批准的,應當發給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檢測、認證所需費用由行政許可機關承擔。
第十條 許可證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經營機構負責人姓名;
(二)經營機構名稱;
(三)經營場所地址;
(四)許可經營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
(五)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規定數量;
(六)許可期限。
第十一條 許可證有效期一般為5年,樣式由國家體育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二條 許可證載明事項發生變更的,經營者應當向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體育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體育主管部門核准後,為其換髮許可證。
第十三條 許可證到期後需要繼續經營的,經營者應提前30日到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體育主管部門或具有許可權限的職能部門申請辦理續期手續。體育主管部門或具有許可權限的職能部門核准後,為其換髮許可證。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體育主管部門或具有許可權限的職能部門應當依法註銷許可證:
(一)經營終止;
(二)許可證到期且未按規定續期。
第十五條 已經許可、註銷許可證的,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體育主管部門或具有許可權限的職能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 許可證遺失或者毀損的,應當向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體育主管部門或具有許可權限的職能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更換。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上級體育主管部門或具有許可權限的職能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體育主管部門或具有許可權限的職能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應做好對高危體育項目日常監管,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發出書面通知書,責令經營者限期改正。在滑雪、游泳等高危體育項目經營的旺季積極聯合公安、衛生計生、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安全監管等部門,按法定職責進行聯合執法,對經營者從事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活動實施有效監督:
(一)公安部門負責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單位進行消防、治安等方面的監管和檢查工作,依法打擊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場所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場所實施日常衛生的檢查和監督工作,負責對游泳場所進行水質檢測,依法開展專項檢查,對不符合衛生規定的游泳場所予以處罰。
(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場所內的特種設備進行監督管理工作。
(四)工商部門負責及時將市場主體信息告知體育主管部門或具有許可權限的職能部門,依法開展註冊登記事項監管。
(五)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場所內的食品生產經營實施監督管理。
(六)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權限,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相關部門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主體進行安全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情況。
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的正常經營。
第十八條 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應攜帶執法記錄設備,對執法過程進行全過程記錄。執法人員人數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並做好說明解釋工作。未出示有效證件的,經營者有權拒絕檢查。
第十九條 執法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做出書面記錄,並建立執法檔案,將各項檢查記錄和處罰決定存檔。
第二十條 執法監督檢查完畢後,執法人員需將行政檢查對象、檢查依據、檢查方式、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存在問題以及整改情況等在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一條 執法人員在實施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行政許可、行政處罰過程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經營者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將高危項目許可證、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體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說明及安全檢查等制度、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名錄及照片張貼於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就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可能危及消費者安全的事項和對參與者年齡、身體、技術的特殊要求,在經營場所中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採取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體育設施設備器材的維護保養及定期檢測,保證其能夠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經營期間具有不低於規定數量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應當持證上崗,並佩戴能標明其身份的醒目標識。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對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依法投保有關責任保險,鼓勵消費者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經營者違反公安、衛生、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安全監管部門法律法規的,按照相關規定由上述部門作出處罰。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統籌部門預算相關經費用於實施行政許可、加強行業監管,為強化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第三十條 各級體育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體育行政執法工作,加強執法隊伍建設。上級體育主管部門要加大對下級體育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和社會體育指導人員、救生人員培訓力度,組織開展業務技能競賽,不斷提高其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
第三十一條 各級體育主管部門要開展多種形式宣傳,讓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必須經過體育主管部門許可、多部門監管的機制深入人心,引導經營主體知法守法、規範運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市要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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