猖狂 非法采砂6000余吨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工作人员,砂石管理局执法人员、检察机关代表、新闻媒体共计70余人旁听了庭审。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聂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多人在禁采区张李乡时淠电站附近的淠河水域,用泵船上的抽砂管道将河底的砂直接抽到张李乡时淠电站对面的淠河沙滩上堆放,然后用铲车将所采河砂装运卖出牟利。

经群众举报,寿县砂石管理局执法大队对其采砂地点进行巡查,给予行政处罚后,聂某仍拒不停止违法犯罪行为,继续非法采砂。后砂石管理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侦查过程中,专业的环境检测公司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对聂某非法采砂堆积点进行测绘,砂堆总挖方量为5398.6立方米,重量达6066.4吨。后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砂石价值为212324元。

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禁采区和禁采期内非法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法院遂判决被告有期徒刑2年,判处罚金20万元,非法所得21万余元予以收缴并上交国库。

【法官说法】

2016年12月1日,《“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按照《解释》,未依据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河砂属于矿产资源,作为河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禁采区和禁采期内,非法乱采砂石对河床形态和防洪安全将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人人参与保护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社会才会回到可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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