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雛軍案”再審檢辯交鋒超12小時 三項罪名重新舉證質證

6月13日8點40分,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2017年底宣佈再審的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之一的“顧雛軍案”公開開庭審理。

顧雛軍為“格林柯爾系”創始人,其風頭最盛時控制了5家上市公司,麾下擁有科龍、容聲、美菱、吉諾爾等冰箱品牌,佔據中國冰箱市場半壁江山。2008年,顧雛軍因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被判12年有期徒刑,並處罰款680萬元,2009年被駁回上訴。

交鋒一:“空轉”是否是虛增註冊資本

根據最高法的庭審實錄,13日上午,檢辯雙方主要就虛報註冊資本罪是否成立進行交鋒。

顧雛軍曾在提供給媒體的《刑事申訴狀》中表示,為了減少無形資產出資,其在順德市容桂鎮工商局的“主意”下,通過天津格林柯爾“空轉”投入6.6億元后,自願將其所擁有的價值9億元的無形資產作價2.4億元,作為註冊資本佔順德格林柯爾股份20%。

檢方認為這一過程中,顧雛軍“採取來回倒款、簽訂虛假供貨協議、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手段”,使順德格林柯爾向原順德市工商部門提出的變更股東及股東出資方式、出資比例的申請,被順利核准。在該變更登記中,顧雛軍等人虛報貨幣註冊資本6.6億元。

“多家會計事務所沒有6.6億元的對賬單,天津格林柯爾沒有6.6億元實際資金的投入,信用社拒絕在天津格林柯爾向順德格林柯爾出資的行政函上蓋章。”檢方在庭上表示。

但辯方律師認為,“空轉”的過程表面看是通過來回倒賬產生的,但實際上每次轉款均是真實有效的民事行為。“所有的轉款都是真實從銀行轉過來,你憑什麼否定他這樣的買賣行為?如果到法院打官司這樣的購銷合同法院能夠不認定嗎?債權債務是發生的法律事實。”

雙方爭論的另一點在於順德格林柯爾註冊成立時無形資產的比例超過20%。

辯方認為,順德格林柯爾2004年被認定為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在當時廣東的環境下,高新技術產業的工商註冊登記的(無形資產)註冊資本可以超過20%,可以達到70%”。但檢方認為,順德格林柯爾在2002年、2003年沒有被認定為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遠遠超過了當時公司法規定的無形資產不得超過20%的規定。

交鋒二:是正常“壓貨”還是虛假銷售

原二審認定,科龍電器在2000年、2001年連續虧損,被證券交易所戴上“ST”的帽子,如果2002年仍然虧損,科龍電器將退市。為了不被退市,根據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的指使,科龍電器在2003年、2004年度對年度報表作了相應的處理。

檢方認為,其中一種手法就是通過“壓貨”進行虛假銷售。辯方首先對“壓貨銷售”不屬於犯罪進行辯護,“不披露信息並非因科龍電器的大量壓貨造成,而且我認為壓貨銷售不屬於犯罪,也並非壓貨導致公司的虧損”。顧雛軍在庭上表示,按照家電行業慣例,買方需要先付款方可發貨,壓貨銷售不是虛假銷售,退貨亦是家電行業正常現象。

檢方則舉書證認為,2004年合肥維希公司與廣東科龍的協議是在合肥維希成立前就簽訂了。檢察員認為這足以證明其為虛假銷售。但辯方認為在成立之前簽訂協議可能會成立,但這應當是合肥維希公司的責任,另外,交易成立不以營業執照為準,以交付貨款為準。

但檢方又舉證稱,合肥維希公司和杭州遠東公司簽訂合同的當天,科龍電器就把所謂的匯票形式退回了杭州遠東公司,遠東公司在第二天又把該匯票背書給了合肥維希公司,“可以充分進一步的證明科龍電器通過合肥維希公司純粹就是為了走賬”。

“邏輯不成立,12月8日維希來科龍退貨,與科龍毫無關係,還會消減科龍的銷售數據。正好是跨年的時候退貨,不可能構成虛假銷售。”顧雛軍在庭上表示。

後續:再審結果本月或可出爐

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決定重審顧雛軍一案。也就是說,按照上述法律規定,“顧雛軍案”有望於本月出審結結果。此時,距離顧雛軍被判刑已有10年。

顧雛軍發明了格林柯爾製冷劑,1995年成立了格林柯爾中國有限公司,並於2000年7月在香港創業板上市。“格林柯爾系”曾勢頭強勁,顧雛軍在2004年初還曾登上“胡潤資本控制50強”。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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