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司说法」卖场、商店播放背景音乐构成侵权

导读: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诉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音著协的委托代理人张烨,被告苏果超市委托代理人金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为保护包括涉案歌曲在内的广大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涉案行业的守法经营以及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的普及实施,根据《著作权法》

被告辩称

本案争议焦点: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如何确定。

法院认为,被告苏果超市未经音著协许可,分别将涉案41首音乐作品分别作为其经营的涉案17家门店中的背景音乐播放之行为,侵犯了原告音著协对上述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表演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涉及的17家被告苏果超市门店虽然不是直接利用涉案音乐作品获利,但其将上述音乐作品在超市中作为背景音乐使用,可以起到烘托气氛,营造轻松的购物环境,提高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商家的销售起到促进作用,是一种间接获利的商业性使用行为。因此,原告音著协要求被告苏果超市赔偿其经济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所属涉案17家门店立即停止使用涉案41首音乐作品(详见附表);

法律分析

苏果超市的门店因为播放背景音乐而被判赔5.5万元,这在很多人看来可能觉得不可思议、难以理解,甚至认为这是现代版的“葫芦僧乱断糊涂案”。在很多人以及门店经营者看来,在商场、超市等经营性商业场所门店内播放背景音乐,只是为了营造舒适的购物、消费气氛,也没有向消费者收取听音乐的费用。所以,觉得只要播放的背景音乐本身不是那种低俗等类型的音乐,就不存在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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