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榆林:法院判了無權管的案子,如何收場

陕西榆林:法院判了无权管的案子,如何收场

2018年4月,李秀海的姐姐李秀梅在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口。(崔先利/圖)

(本文首發於2018年6月14日《南方週末》)

一起刑事案件,榆林中院沒有管轄權,但不僅管了還判了,被陝西高院發回重審;最高法院也批覆認為榆林無管轄權。

榆林檢察院認為案件已判,退回檢察院於法無據;內蒙古烏海拒絕接收案件,阿拉善盟右旗警方曾以該案屬於經濟糾紛而撤案。

檢法兩家均上報,等待最高檢與最高法協商處理。

“(案件)處於(管轄)真空狀態,這在司法實踐中是絕無僅有的。”當了二十多年律師,車小剛頭一回碰見,一個案子在管轄程序上走進了死衚衕。

他的當事人李秀海涉嫌合同詐騙罪,2016年11月被陝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榆林不是案件犯罪地,也不是被告人居住地,榆林中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並將案件發回榆林中院重審。最高人民法院同樣批覆,榆林無管轄權。

榆林中院欲將案件退回榆林市檢察院,一度遭到拒絕。

榆林市政法委還曾出面協調,希望將案子移交到李秀海的居住地——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但烏海不願意接收。

而在“犯罪地”內蒙古阿拉善盟右旗,當地司法機關早在2012年初接到報案時,就以此案屬於經濟糾紛而非合同詐騙為由,撤銷了案件。

2018年4月,車小剛拿著李秀海家屬籤的委託書,到榆林中院閱卷,被告知,案件已退回榆林市檢察院,“(但)檢察院說,法院沒出文書,只把案卷抱了過來,這算什麼退回?因此也不要我的委託書。”

經濟糾紛,還是合同詐騙?

此案源於一份臨時合同。

2010年12月,內蒙古阿拉善右旗政府將一處煤礦區段以滅火工程公開招標,溫州礦山井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州井巷公司”)中標。

李秀海參與經辦過部分投標事宜。2011年1月29日,他與溫州井巷公司負責人簽訂了一份《承包滅火協議書》。

協議書共四頁。前三頁顯示,乙方(李秀海)負責該煤礦三號礦區的殘煤清理、火區回填平整等工程施工,清理出的殘煤歸乙方自己營銷,營銷所得為乙方滅火工程費用;承包金額4500萬元,第一期付款810萬元,剩餘3690萬元贈送。

第四頁,甲方(溫州井巷公司)負責人在簽名下方寫明:“臨時合同年後重籤”。

“我聽我弟弟在法庭上說過這事。當時政府已經內定要把工程給溫州井巷公司,我弟弟幫他們跑了好久,一旦正式中標,要是沒有我弟弟的份,他不放心。”李秀海的姐姐李秀梅說,“29號馬上要過年了,我弟弟讓他們先簽個協議,他們說行,先簽個臨時的,過完年正式中標再籤正式的。”

據李秀海一審辯護律師楊漢德介紹,這處礦區最早由浙江人楊芬苗無證開採。榆林人康飛通過朋友認識了楊芬苗,希望合作開採。楊芬苗瞭解到礦區被承包給烏海人李秀海後,對康飛稱,已與李秀海聯繫好,康飛支付2550萬就能從李秀海手中將礦區承包過來。

2011年5月14日,康飛、楊芬苗、李秀海等人在烏海市一酒店房間裡簽訂協議。籤協議前,李秀海出示了他與溫州井巷公司簽訂的臨時《承包滅火協議書》。

康飛聽楊芬苗說,溫州井巷公司不讓第三方承包礦區,所以康飛只能以施工隊名義幹活,與李秀海簽訂的協議中也沒寫承包金額。簽訂協議當天,康飛給楊芬苗轉款2550萬,楊芬苗給李秀海轉款1500萬。

幾個月後,康飛等人到礦區準備開工,被溫州井巷公司阻止。

溫州井巷公司負責人的法庭證言稱,李秀海沒有從他的公司承包項目,李秀海向楊芬苗提供的《承包滅火協議書》,中間兩頁被李秀海修改了,且當時籤的是臨時協議,過完年李秀海沒有找他們重新簽訂合同,協議是無效的。

2015年1月,榆林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先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對楊芬苗進行網上通緝。4月23日,楊芬苗在杭州蕭山國際機場被當地警方抓獲,移交給榆林市公安局。9月17日,榆林市公安局同樣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對李秀海進行網上追逃,次日,李秀海被珠海拱北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抓獲。

榆林市公安局的起訴意見書稱,李秀海明知自己沒有履約能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受害人財物共計1500萬元,供自己揮霍,拒不退還,涉嫌合同詐騙罪。榆林市檢察院以合同詐騙罪提起公訴。2016年11月,榆林中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李秀海無期徒刑。

最高法作出批覆市檢察院“無法”接受

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榆林中院一審時,楊漢德提出,康飛與李秀海的協議簽訂地在烏海,合同履行地和楊芬苗支付款項行為在阿拉善右旗,“如果李秀海的行為是犯罪行為,那其犯罪行為預備地、犯罪行為實施地、危害結果地均在內蒙古烏海市或阿拉善右旗。貴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但李秀海的妹妹李秀榮保留了與一審審判長羅濤的一次通話錄音,2018年4月17日,羅濤在電話中告訴李秀榮:“在我的案卷裡,對管轄、對你的案子存在的問題寫得很清楚。”羅濤還說,當時他在合議庭上問過幾次,該案要不要上審委會,“(法院領導)說這個案子不用上審委會”。

李秀海不服判決上訴。2017年6月,陝西高院二審裁定,榆林中院沒有管轄權,由該院審理違反法定訴訟程序,並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榆林中院重審。

“我們嚴格按照最高法批覆的內容,要求榆林中院把卷退回檢察院,”王卉說,“但是這個工作一直沒做下來。”

2018年3月,榆林中院副院長李玉林與李秀海家屬進行了兩次談話,談話時法院派人記錄,家屬簽字確認。家屬出示的談話筆錄顯示,李玉林稱,“市檢察院認為最高法的決定是錯的,故不接收案卷。”

易延友對榆林市檢察院的做法很納悶:“怎麼能不收呢?”根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後,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退回檢察院。

該院副檢察長王鵬飛則簡單表示,最高法要求將案卷退回檢察院的做法“沒有依據”。

李奮飛說,陝西高院發現榆林沒有管轄權後將案件發回重審的做法是正確的,但發回重審以後怎麼辦,刑訴法對此卻未予明確,“刑訴法立法是假定你按正確的程序操作,現在出現了程序上的錯誤,該怎麼處理?我也是第一次遇到這樣的情況。”

“像這種已經開庭審理(才發現沒管轄權)的,確實比較少見,所以刑訴法上沒有直接規定。但是從邏輯上來說,沒開庭審理之前要退回去,開庭審理之後不能將錯就錯。”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史立梅認為,案件還是得退回檢察院。

史立梅表示,從程序上說,法院之間不能直接移送案件,“(公訴案件)檢方先起訴,法院才會受理。所以當管轄權出現爭議時,一定是法院把所有案卷材料退回檢察院,檢察院把案卷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檢察院,再由有管轄權的檢察院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去起訴。”

榆林市為何能立案內蒙古為何不接案

李奮飛感到困惑,對於一個沒有管轄權的案件,“經過了公檢法幾道環節。究竟是沒有發現,還是發現了卻不當回事?”

據該警官介紹,康飛報案時,稱楊芬苗和李秀海共同詐騙了他,“咱們當時是以楊芬苗立的案,楊芬苗一部分錢打到李秀海那裡,涉及共同犯罪,所以當時是一併偵查的。”

“一併偵查不等於併案管轄。”李奮飛說,在併案管轄的情形下,可以突破法定的地域管轄規定,將原本應由不同機關管轄的數個案件,在程序上合併處理。但他注意到,李秀海的一審判決書中寫明“楊芬苗(另案審理)”,因此排除了併案審理賦予榆林管轄權的可能性。

上述警官對此解釋稱,當時是先逮住楊芬苗,就先把楊芬苗移送起訴,“批捕和審查起訴都有時間限制,不能說一個逮住了還等另一個到案”。

康飛說,他找楊芬苗要錢,由楊芬苗在阿拉善右旗報案。公安機關撤案的理由是,此案屬於經濟糾紛。楊芬苗不服,向阿拉善右旗檢察院申訴,後者認為公安撤銷案件的決定正確。

右旗檢察院答覆,李秀海明確告知康飛和楊芬苗《承包滅火協議書》是臨時協議,但二人表示自願承包,因此李秀海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當事人財物不能成立;楊芬苗陸陸續續從李秀海那裡要回100萬元,證明李秀海合同詐騙的主觀目的不明確。

上述榆林警官表示,在阿拉善右旗是楊芬苗控告李秀海,在榆林是康飛控告楊芬苗和李秀海,“(兩者)依據的不是同一個法律事實,就沒法比較。不存在內蒙古認為是經濟糾紛、咱們認為是詐騙(的問題)。”

榆林嘗試過向“被告人居住地”烏海移送李秀海案。榆林中院副院長李玉林的談話筆錄顯示,該院曾通過榆林市黨委部門進行協調,匯同公檢、政法委一同到烏海,“烏海不願意接收該案。”

“就是因為沒有法律程序。有依據我們憑啥不接呢?”烏海市政法委執法監督室主任焦林怡回憶,榆林來人協調時,李秀海案只走了法院程序,烏海也把公檢法全叫過來了,“(法院)一看就說,怎麼能這樣?就算我判,誰來給我公訴呢?”

烏海向榆林建議,走一下檢察院程序,起碼得到省級層面溝通。“兩省四家司法機關來談一下這個事兒,”焦林怡說,“不然你隨便給我拿過來一個案子,我係統裡都錄不進去。”

指定管轄待協商超期羈押難處理

“(這也意味著)榆林檢察院最後還是收下了案卷。”陝西高院法官王卉表示,李秀海案已第二次上報最高法,“等於兩邊都報上去了,最高法和最高檢在協商,但具體協商的意見還沒有反饋給我們”。

“前一種情況更加普遍。”易延友說,“現在這個案件既然到了最高檢,就應該是最高檢想在哪兒訴,就商請最高法去指定哪裡管轄。”

李奮飛表示,該案長時間出現“管轄真空”怪象,主要原因是公安及司法機關沒有不折不扣地執行刑事訴訟程序關於管轄的相關規定,“對於管轄錯誤這種較為嚴重的程序違法,現行刑訴法也沒有規定相應的程序制裁機制,即違反之後也沒有程序上的法律後果”。

家屬等不及了。李秀梅現在的唯一訴求,是儘快給在榆林市榆陽區看守所待了兩年多的李秀海變更強制措施。

“這是合理不合法。”高棵說,出於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的職能需要,檢察院必須及時向法院開具《糾正違法通知單》,“但沒有人敢把人放出去。如果榆林中院變更強制措施了,你是被害人,你讓不讓?”

史立梅理解實踐中辦案機關不願變更強制措施的原因:“如果我們把他放了,要是這人跑了、找不著了,錢不還,訴訟也進行不下去了,怎麼辦?尤其是法院,輕易不敢放人的。”

李奮飛則認為,法院不是幫人要債的機關;李秀海案目前所面臨的棘手局面,表現上看是個管轄權問題,本質上則可能是根本不應進行刑事追訴的問題,“中央也在呼籲,禁止公安司法機關以辦案為名插手經濟糾紛,(把)不該管的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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