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老闆拖欠工資拘你沒商量
馬海某是祁連縣上莊步行街穆方閣餐廳的老闆,2014年4月25日,馬海某僱傭馬某在穆方閣餐廳從事炒菜工作。當時,雙方口頭約定馬某4至7月份每月的為工資5000元,8月份上漲為6000元,9月底,因長時間沒有拿到勞動所得,馬某辭職。截止9月25日,馬海某應支付馬某工資10000元。後來馬某多次向馬海某索要工資未果,隧訴至法院,要求馬海某立即給付拖久的勞動報酬10000元。
經法院調解,馬海某於2015年9月1日前給付拖欠馬某的工資10000元。
然而兩年半的時間過去了,馬海某一直以飯館生意不景氣,家中有人生病用錢等原因,遲遲不肯支付馬某的工資,法院工作人員也多次上門找馬海某履行義務,每次上門,馬海某就拿出500、1000的搪塞,始終不肯一次性全部給付清,兩年半的時間裡,馬海某隻支付了馬某工資7300元,還有2700元至今未給付。
6月11日,當執行法官跟馬海某確認他未支付清馬某工資一案時,馬海某還在抵賴道:“我又不是不給,現在不是沒錢嘛,不就2000塊錢嘛,你們還能抓了我不成!”在被法警當場拷上手銬時,馬海某的氣焰才小了下來。被拘傳到法院的馬海某立即開始打電話向親友借錢,不到20分鐘,馬海某就借到了現金,一次性履行完義務。
名下有房有車,竟然拿不出三萬八?
2010年3月23日,苟某某在海西州開採礦石,因資金週轉困難向張某之父張庚某借款70000元,並約定每月利息為2100元,後苟某某向張某之父張庚某償還了部分借款及利息,2012年8月27日由於張庚某病重,張某、張庚某、苟某某對剩餘借款及利息進行了結算,結算後剩餘借款和利息共計68000元。且經苟某某同意後,張庚某讓苟某某給張某寫了一張68000元的借條,第二天,苟某某就告知張某已給他青海農村信用社賬戶匯款30000元。但因苟某某未找到償還借款30000元的匯款單, 2014年3月7日苟某某又給張某寫了1張68000元的借條,並承諾於2014年5月20日前還款。
經法庭判決,張某和苟某某都認可2012年8月27日借條和2014年3月7日借條是同一借款借條,張某提出苟某某償還的30000元是之前的利息,但沒有相應依據,所以判決苟某某於10日內償付張某借款及利息38000元。
2014年8月14日在祁連縣法庭公開審理的這起案件中,法官明確要求苟某某於10日內償還所有欠款,但是至今都沒有履行一分一釐的苟某某“榮登”了“老賴榜”成為此次被執行人之一。
登記完家庭財產後,苟某某被拘傳至法庭。
不一會,苟某某的親友就拿來了2萬塊錢。“再真的借不到錢了,本來還能借點兒,被你們今天大張旗鼓的一鬧,誰還敢給我借錢!”當法官准備對苟某某採取進一步措施時,剩餘的1.8萬元一會兒就交到了法官手中。
“霸道”車主開著豪車當“老賴”
2014年7月15日,羊某的祁連縣永固建安有限責任公司和趙某某承包的祁連縣八寶鎮麻拉河山清家庭農場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修建祁連縣山清農貿綜合樓。合同簽訂後,羊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如期完工,並竣工驗收,交付趙某某使用。
2017年4月14日,羊某和趙某某對農貿綜合樓工程進行結算,合計工程款為11937354.3元,已付工程款9295030元,尚欠工程款2642324.3元及利息951236.75元。
2017年9月20日,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履行協議。
2018年1月4日,羊某向祁連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趙某某到期債權1000000元。
在清查趙某某存款時,法院強制從趙某某銀行卡中抵扣人民幣500000元,剩餘500000元一直沒有履行。
6月11日,執行法官到趙某某家中尋找無人。撥通趙某某的電話時,趙某某說他在西寧出差後便掛斷電話。當執行人員去執行另一起案件,經過祁連縣鬧市區時,卻看到趙某某的車停放在路邊。因不清楚趙某某的具體位置,執行法官就在趙某某的車附近等了近兩個小時,卻依然沒有看到趙某某的身影。無奈執行法官只好撥通趙某某的電話,並明確告訴趙某某,如果不配合法院執行,將對他停放的車輛採取就地查封措施。過了一會兒,趙某某才大搖大擺的從一飯店中出來。
趙某某當場被連人帶車傳喚至法院,根據案件的執行狀態,法院決定對趙某某所駕駛的豐田“霸道”越野車採取扣押措施。
“為了強有力的開展好此次活動,我們專門抽調35名幹警和業務骨幹,本院全員參與,執行力量增長一倍。同時,將執行目標、工作任務細化到每個幹警,確保執行攻堅目標任務如期推進。此次行動是繼去年“高原意志”攻堅行動以來人員配備最強、措施最嚴、力度最大的一次執行作戰。我們將用足、用好強制措施運用拘傳、拘留、搜查等執行措施,著力提振活動的威懾力。同時,利用失信懲戒、限制高消費、公開曝光等舉措予以的懲戒。”祁連縣法院院長王晏紅說。
服刑人員出獄後主動來履行
“我無意中看到了法院近期發佈的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公告,所以湊了2000元錢交來法院,我剛出獄時間不長,沒有收入來源,所以目前只能拿出這麼多錢。另外,我還想請你們幫我跟趙某溝通一下,可不可以從明年開始分期給他還錢?”在執行大廳裡,將2000元現金交到法官手裡的西某某略顯侷促的跟執行法官說道。
2011年,趙某僱傭西某某駕駛自己購買的一輛拖車和掛車。2011年5月8日,趙某與西某某簽訂了車輛租賃協議,約定西某某自願承租拖車和掛車,合同期限為一年(2011年5月8日至2012年5月8日),租金每月19000元,合計為228000元。並在協議生效時,西某某交納保證金20000元。但協議簽訂後,西某某未給付保證金20000元,並且,仍繼續僱用趙某的2輛車。西某某陸續給付趙某部分租賃費,截止2012年1月10日,西某某欠趙某租賃費10000元,事後西某某給付8000元。
2011年1月10日至12月6日,趙某訴至法院期間,西某某又拖欠租賃費182000元,至此,西某某共拖欠趙某車輛租賃費274000元。另查,西某某將趙某的拖車和掛車已私自交賣。後西某某因犯盜竊罪被判刑6年,於近期才出獄。
執行法官對西某某主動到法院履行部分義務的行為給予了肯定。並答應他對他提出的請求會盡快與趙某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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