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公司之間簽訂廣告宣傳費分攤協議,企業所得稅前如何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文件規定:“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依據該文件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簽訂廣告宣傳費分攤協議,可根據分攤協議自由選擇是在本企業扣除或歸集至另一方扣除。關聯方歸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必須在按其銷售收入的規定比例計算的限額內,且該轉移費用與在本企業(被分攤方)扣除的費用之和,不得超過按規定計算的限額。接受歸集扣除的關聯企業不佔用本企業原扣除限額,即本企業可扣除的廣告宣傳費按規定照常計算扣除限額,另外還可以將關聯企業未扣除而歸集來的廣告宣傳費在本企業扣除。但被分攤方不得重複計算扣除。

執行該條規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根據稅法規定,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係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係;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

(二)關聯企業之間應簽訂有廣告宣傳費分攤協議,可根據分攤協議自由選擇是在本企業(被分攤方)扣除或歸集至另一方(接受分攤方)扣除。

(三)總體扣除限額不得超出規定標準。歸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廣告宣傳費只能是費用發生企業依法可扣除限額內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實際發生額。如,一般企業應先按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15%,化妝品製造等企業按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30%,計算當年可扣除限額。(四)接受歸集扣除的另一方關聯企業不佔用本企業原扣除限額。即本企業可扣除的廣告宣傳費按規定照常計算扣除限額,另外還可以將關聯企業未扣除而歸集來的廣告宣傳費在本企業扣除。

下面舉例說明:

甲企業和乙企業是關聯企業(均為機械類製造行業),根據分攤協議,乙企業在2017年發生的廣告宣傳費的40%歸集至甲企業扣除。假設2017年乙企業銷售收入為20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的廣告宣傳費為500萬元;甲企業銷售收入3000萬元,實際發生的廣告宣傳費為600萬元。(假設無以前年度廣告宣傳費用結轉)

計算過程:

乙企業2017年度銷售收入2000萬元,其廣告宣傳費的扣除比例為銷售收入的15%,稅前扣除限額為2000×15%=300(萬元)。則乙企業轉移到甲企業扣除的廣告宣傳費應為300×40%=120(萬元),而非500×40%=200(萬元),乙企業2017年度可稅前扣除的廣告宣傳費為:300-120=180(萬元),結轉以後年度扣除的廣告宣傳費為500-300=200(萬元),而非500-180=320(萬元)。

乙企業2017年廣告宣傳費彙算清繳納稅調增額為500-180=320(萬元),而非500-300=200(萬元)。

甲企業2017年度銷售收入3000萬元,其廣告宣傳費的扣除比例為銷售收入的15%,稅前扣除限額為3000×15%=450(萬元),同時,可以再扣除乙企業未扣除而歸集來的廣告宣傳費120萬元。甲企業2017年度合計可扣除廣告宣傳費為450+120=570(萬元)。甲企業可結轉以後年度扣除的廣告宣傳費為600-450=150(萬元)。

甲企業2017年廣告費宣傳費彙算清繳納稅調增額為600-570=30(萬元),而非600-450=150(萬元)。

最後按正確的計算結果由甲乙兩企業分別填報各自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60)》。

關聯公司之間簽訂廣告宣傳費分攤協議,企業所得稅前如何扣除?

財稅專家簡介:

邸曉欣,女,會計師,河北長河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項目經理,畢業於河北財經學院會計專業,從事稅務代理、稅務籌劃、稅務諮詢工作二十餘年,曾為多家大中型企業、上市公司提供財務、稅收、管理諮詢、稅務籌劃服務,擔任多家大中型企業財稅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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