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只因昆山一男子在朋友圈发了这条信息……

拘留!只因昆山一男子在朋友圈发了这条信息……

大家都喜欢在朋友圈分享自己的生活,

有的朋友可能还喜欢发表一些言论,

但要注意,

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更不能口无遮拦!

拘留!只因昆山一男子在朋友圈发了这条信息……

近日,

昆山一男子因为发了一条朋友圈

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拘留!只因昆山一男子在朋友圈发了这条信息……

日前,一名二房东因不满群租房整治,在朋友圈辱骂执法人员,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5月31日,市公安局吴淞江派出所会同消防、城管等多部门开展“331”整治火灾隐患百日专项行动时,发现一小区内群租房现象严重,且使用的隔离板为泡沫隔离板,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整治小组一方面通知住宿人员搬离,另一方面依法拆除房间内的泡沫隔离板。

拘留!只因昆山一男子在朋友圈发了这条信息……

经交流,杨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目前,杨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杨某怎么也没想到,

因为自己在朋友圈说了几句气话,

竟然给自己带来了行政拘留的后果,

估计,他真是肠子都悔青了!

拘留!只因昆山一男子在朋友圈发了这条信息……

那么,

整治小组为何要求杨某对房屋进行整改?

因为杨某承租的群租房存在火灾隐患,

是“331”专项行动的重点整治范围!

什么是“331”专项行动?

第一个“3”,指的是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三合一”场所、出租房(群租房)和电动自行车三类突出隐患。(“三合一”,指人员住宿与加工、生产、仓储、经营等场所混合在同一建筑内的情况。)

●第二个“3”,指的是专项行动要对照执行的任务清单、履职清单和追责清单这三张清单。

●“1”,指的是专项行动为期100天。

“331”,昆山在行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三合一”场所、出租房(群租房)、电动自行车等整治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巡查和整治,这些行为已被行政处罚

群租型“三合一”场所

集生产、储存、住宿为一体的“三合一”等场所内,出租居住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及10个以上,人员流动性较强的,可以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出租人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

实战案例:

张浦镇蔡某违反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案

2018年4月24日,张浦镇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施条新村030002号房主蔡某将该农房一楼出租给王某某用于经营饭店,将二楼隔成11间用于出租,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即责令蔡某于4月27日前改正。4月28日,民警复查时发现蔡某未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蔡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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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在群租房、“三合一场所”、“九小场所”内有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实战案例:

汤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案

2017年9月14日上午,本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某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在公司废料仓库安装安全门,陈某某打电话给朋友汤某,要求其安装安全门。汤某带好工具后至公司,独自一人在仓库安装安全门。安装时,汤某使用电焊机,电焊火花引燃仓库中的油墨、塑料纸,引发火灾。经查明,该仓库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了明显防火标志;汤某系个体水泥工,无电焊操作资格证;陈某某要求汤某操作时未向相关部门备案,取得动火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陈某某、汤某因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均被行政拘留。

出租房屋内储存、使用危险物质

违反国家规定,在出租房屋内制造、买卖、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实战案例:

熊某非法储存液化气瓶案

2016年7月以来,安徽人熊某(以送液化气为业)租下昆山市玉山镇某小区二间车库,一间车库为自己住处,另一车库储存液化气瓶。2017年12月20日上午,熊某准备洗澡,在储存大量液化气瓶车库中使用液化气灶烧水,因液化气灶漏气引发爆炸,后被查获。经查明,发生爆炸时车库中有70余只液化气瓶,其中满装液化气瓶多达30余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熊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处行政拘留。

出租房屋内过失引起火灾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实战案例:

吴某在出租房内过失引起火灾案

吴某与他人合租在昆山市富华东村。2018年5月3日,吴某下班回到暂住处后,在房间使用电水壶烧水,自己到卫生间洗澡。期间,因电水壶着火引起火灾,即打119报警。火灾扑灭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吴某因过失引起火灾被处行政拘留。

电瓶车车主

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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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浦镇电动车安全宣传

实战案例:张浦镇孙某电动车违规停放案

2017年12月21日13时,消防部门会同属地派出所对张浦镇某小区进行例行检查,发现孙某在小区楼道疏散通道内违规停放电动车,堵塞疏散通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孙某因占用、堵塞疏散通道被处贰佰元罚款。

实战案例:

开发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职违法停放电动车案

2018年5月7日下午,兵希派出所在检查时发现开发区阳光水世界小区物业不履行消防管理职责,任由居民在小区大楼楼道内停放电动车,妨碍疏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占用消防疏散通道对该物业服务企业罚款三万元。

实践中,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职,任由居民在住宅楼旁边道路停放电动车,妨碍疏散的,我市已有处罚案例。

电瓶车违规充电

电瓶车违规充电分三种情况:

●停放在楼道内或楼下道路边充电的,按照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通过私拉电线违规对电动车进行充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因违规充电引起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场所

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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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案例:

对巴城镇某浴室实施临时查封案

2018年1月9日,消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巴城镇某浴室内缺少第二安全出口,不具备疏散条件,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消防部门对该浴室予以临时查封。

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查封的场所、部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实战案例:

马某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案

2015年10月28日,消防部门发现位于昆山市震川中路的某茶楼存在安全隐患,随即对三楼、四楼的包厢予以临时查封并张贴封条,并告知茶楼经营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予以整改。11月5日,该茶楼经营者马某擅自拆封三楼、四楼包厢并将三楼包厢提供给客人使用,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马某因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被处行政拘留。

都说火灾猛于虎,

消防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

把我们身边的安全隐患清除,

共同维护我们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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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只因昆山一男子在朋友圈发了这条信息……

领导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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