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本科生6折買房,石家莊、西安樓市嚴打加碼,中國樓市四面楚歌時代來臨?

NO1:深圳住房制度將發生重大改變

深圳發佈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供應與保障體系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從6月5日開始正式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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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意見稿中表示,深圳市到2035年新建170萬套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總量不少於100萬套。

深圳將針對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和專業人才等各類群體,著力構建多層次、差異化、全覆蓋的住房供應與保障體系,並計劃將住房分為三大類,即市場商品住房佔住房供應的40%左右;政策性支持住房佔住房供應的40%左右,包括人才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分別佔20%;公共租賃住房佔住房供應的20%左右。

NO2:西安對商品房銷售秩序專項檢查

西安市按照《陝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全省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的通知》(陝建發[2018] 43號)等文件精神,決定即日起在全市範圍內開展為期6個月的商品房銷售秩序專項檢查工作。

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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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將在售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接受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承擔商品房銷售代理、營銷策劃活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列為檢查對象。

檢查內容包括:

(一)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直接或採取內部認購、交納誠意金、排號等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

(二)不一次性公開銷售全部準售房源,捂盤惜售或變相囤積房源;

(三)未按規定在銷售現場公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房屋預測面積、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及監管銀行等信息;

(四)委託未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

(五)發佈虛假房源信息和廣告,壟斷房源,操縱市場價格;

(六)通過捏造或者散佈漲價信息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造謠生事,誤導市場預期;

(七)意向購房人數多於可售房源的,未採取公證搖號方式公開銷售商品住房;

(八)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九)商品房銷售不予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房屋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十)違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相關規定,擅自挪用預售款項;

(十一)將已經銷售並作為商品房銷售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銷售給他人;

(十二)提供虛假證明,規避限購政策,擾亂市場秩序及其他不正當經營行為。

(十三)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十四)其他違反房地產市場管理法律法規政策的行為。

NO3:徐州出臺樓市新政,限售不限購

6月5日,江蘇省徐州市出臺了樓市調控新政。本次樓市調控限售不限購,要求從6月10日開始,商品房領證至少滿2年才能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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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徐州市政府辦公室發佈的《關於完善市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意見的通知》規定,徐州市區戶籍居民家庭擁有一套住房的,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自權屬登記之日起未滿2年或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網備時間未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市區戶籍居民家庭擁有二套住房及以上、非市區戶籍居民家庭擁有一套住房及以上的,商品住房自權屬登記之日起未滿3年或者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網備時間未滿6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商品住房出售人在出售房屋時應提供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居民家庭住房狀況證明》。

同時,加強房地產市場聯合執法檢查,嚴打違法預售、炒賣房號、哄抬房價等違法行為。

NO4:石家莊開展商品房預售專享檢查

5月12日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佈了《關於展開全省商品房預(銷)售專項排查整治的通知》。

幾日前,石家莊經濟廣播100.9《家有好房》欄目中也曾提到,這次嚴查將是石家莊有史以來最嚴厲的一次。如果再出問題,出問題的區縣相關負責人將直接被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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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的重點內容 :

緊緊圍繞專項整治的重點內容,對所轄區域內(含縣、市)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銷售現場(展示諮詢中心)、中介機構進行全面排查清理,對有投訴舉報的項目、公司、機構進行重點調查。

(一)違規預(銷)售行為。1.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未按預售許可證批准的範圍預售商品房,以認購(包括預訂、登記、選號等)或辦理VIP卡等各種形式,違規收取各類定金(訂金)或預售款性質的“誠信金”、“意向金”;2.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資質證書過期無效)銷售商品房;3.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不具備資格的機構代理預(銷)售商品房。4.中介機構發佈未經產權人書面委託的房源信息,隱瞞抵押、查封等影響房屋交易的信息;5.中介機構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務。6.未按規定製定銷售方案、備案商品房預售合同;7.取得預售許可證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公開銷售全部準售房源;8.發佈虛假信息、炒賣房號、捂盤惜售、囤積房源;9.誘導、教唆、協助購房人通過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購房資格、騙提(貸)住房公積金、規避限貸;10.中介機構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等。

(二)銷售現場違規行為。1.未按要求公示有關證件(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以及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等;2.未公開全部房源、價格,未將商品房基本情況、銷售進度、權利狀態(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預(銷)售信息及時、全面、準確地在網上備案系統和銷售現場進行公示;3.採取虛假的認購手段營造樓盤旺銷的氛圍、哄抬房價,或者縱容工作人員、僱傭他人炒作房價,擾亂市場秩序等;4.商品房銷售不予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5.中介機構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識全部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各項服務未單獨標價的行為等。

(三)虛假宣傳行為。1.不具備預售條件,擅自發布房地產廣告;2.商品房預售廣告中未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文號的;3.房地產廣告中有關房地產項目名稱、面積、價格、用途、位置、周邊環境、配套設施等內容虛假;4.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返本銷售或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5.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售後包租或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等。

(四)合同欺詐行為。1.未按相關規定與購房者簽訂規範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商品房買賣合同格式或條款有免除自已責任、加重購房人責任或排除購房人合法權利的行為;3.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4.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5.侵佔或挪用交易資金,無正當理由扣留押金、不退訂金; 6.為購房人墊付首付款或採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變相墊付首付款,提供或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首付貸等違法違規的金融產品和服務;7.中介機構未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強制提供代辦過戶、貸款、擔保、評估、公證等服務,未在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中約定並額外收取費用;8.中介機構誘導、唆使、協助交易當事人簽訂“陰陽合同”等。

這次嚴查行動,將重點針對以上行為進行嚴厲查處。從6月份起,每月20日之前將梳理的本地區(含所轄區、市、縣)違法違規行為典型案例進行上報。

房地產市場是不是迎來四面楚歌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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