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資不抵債,股東需承擔什麼風險和責任

2015年4月,李某、張某、陳某和黃某四人合謀在北京設立了一家互聯網遊戲軟件公司,註冊資本100萬元。四人約定李某人民幣出資20萬元、張某人民幣出資30萬元、陳某以一款手機軟件APP的著作權出資(作價25萬)、黃某人民幣出資25萬元,並約定當年7月1日前完成全部出資。

2015年9月股東李某發現,黃某隻出資了20萬元人民幣,仍欠5萬元出資款未打到公司賬上。股東陳某手機APP軟件經過評估後,價值10萬元,遠低於當初約定的25萬元出資額。另外公司成立以後,股東張某以購買辦公用品的名義,把10萬元出資款以貨款的名義打到其妻掌控的一家文具用品公司。2016年1月李某多次以公司的名義向張、陳、黃三人主張完成履行出資義務。三人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辭。

有限公司資不抵債,股東需承擔什麼風險和責任

幾年後,公司因經營不善,於2017年1月依法向法院申請破產。截止到2017年1月31日,公司共欠外債人民幣150萬元。

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楊馥蔓律師解析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公司資不抵債申請破產的案例也日漸增多。一般情況下公司由自身全部資產償還債務,股東是不需要承擔償債義務的。但有三類情況例外:

1. 股東出資不足

所謂股東出資不足,是指股東取得一定股份而未相應給付或者是無代價而取得股份。結合上述案例的情形,股東黃某就是這種情況。

股東出資不足的責任分為兩部分:

(1)由於違反發起人之間的約定,本質上是一種違約行為,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黃某除了向公司補足欠繳的出資款外,應當向其他三位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股東足額出資,是公司對外履行完全債務的基石。一旦股東出資不足,公司無足夠資本支付外債,將直接影響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規定,對因股東出資不足造成公司資不抵債的,該股東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對公司的外債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 股東出資不實

《公司法》規定,股東除貨幣出資外,還可以以實物、有價證券、知識產權等評估作價的財產出資。而所謂股東出資不實,是指股東以非貨幣出資時,出資資產價值低於約定的出資額。本案中股東陳某便是以知識產權作價出資。

與股東出資不足的區別是,由於出資人對內已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因此出資人之間沒有違約的情況產生,出資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出資不實的出資人僅在出資不實的範圍內對公司外債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有限公司資不抵債,股東需承擔什麼風險和責任

楊馥蔓律師補充:

3. 股東非經法定減資程序,抽逃出資的

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註冊後,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常見的抽逃出資形式主要有:(1)驗資後直接非法轉出資金;(2)虛增債權債務關係轉出資金;(3)關聯交易。本案當中的張某的就是屬於第三種情況,即張某以購買公司物品的名義把出資轉到其妻名下的公司。

4. 股東出資不實或不足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13條第2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 其他股東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13條第3款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1款或者第2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有限公司資不抵債,股東需承擔什麼風險和責任

楊馥蔓律師支招

1. 當前正值傳統經濟向互聯網經濟轉型,企業出資人在認繳出資時,應當謹慎評估行業發展情況並瞭解企業自身的發展狀況,避免出現高額認繳、低額實繳的情況。

2. 雖然《公司法》已取消最低註冊資本限制,並取消驗資情況。但企業可通過公司章程約定各股東的出資額,並約定驗資程序。對以非貨幣的實物出資,應該通過第三方評估作價,以便向其他股東及債權人公示其出資情況。

3. 公司章程可約定對關聯交易、重大資產處置等情況需經出席股東(大)會並持有2/3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避免股東關聯交易或抽逃出資。

4. 在運營中應保持適度的謹慎,避免增資過快、過度的擴張所帶來的高額外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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