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中,村委會、街道辦,“適格”簽約嗎?

徵地拆遷中,村委會、街道辦,“適格”簽約嗎?

在徵地拆遷中,被徵地拆遷人,在獲得相關文件後,首先需要確切瞭解,此次徵收主體是誰?而徵收主體,又是否為法定的主體?

各個行政行為實施的主體,是在法律中明文、明確規定的,其是“法定主體”。一個行為或文件做出的主體,若為不適格的,則該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就會存在問題,甚至是無效的。

在徵地拆遷實務中,存在著哪些法定主體呢?

一、徵地批覆機關:

對上報的徵地材料,進行批准的機關,只有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

二、制定拆遷補償方案的主體:

做出拆遷補償方案的主體,應為縣級以上政府。

三、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

拆遷補償協議的被拆遷人(乙方)主體,確定的基本原則應是:戶主即屋主,一址一戶,以屋定戶。

四、房屋強拆主體:

哪些情況,可以強拆?

只有當:被徵收人,已依法得到補償,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補償,且被徵收人不復議、不訴訟,並拒不搬遷與交出土地的,政府可申請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即司法強拆。

而合法的強拆,也只有法院主導的司法強拆。所以被拆遷人收到的強拆裁定書,應是由法院、根據相關行政機關的申請做出的。

(採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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