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經理“老鼠倉”:賺了482.68元被沒收,還吃了10萬元罰單

近期曝光的私募基金從業人員“老鼠倉”案有點多。

剛剛被曝出的是福建鴻騰資產的基金經理顏財光,此人利用未公開信息買入六隻股票,不到5個月時間成交額98.67萬元,有點尷尬的是,盈利只有482.68元(這收益率實在有點低),該“老鼠倉”行為,不僅違法所得的482.68元被沒收,還被證監局罰了10萬元……

私募基金經理“老鼠倉”:賺了482.68元被沒收,還吃了10萬元罰單

90後基金經理“老鼠倉”交易近百萬賺了不到500元

福建證監局6月15日掛出今年第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涉案的顏財光是個90後,2016年10月進入名為鴻騰資產的私募基金工作,並於2016年11月26日起擔任“鴻騰一號”、“鴻騰財富”兩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基金經理兼交易員,負責投資決策、下單交易、風險控制,知悉相關交易信息。

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4月25日,顏財光操作本人開立於興業證券晉江泉安路證券營業部的證券賬戶,先於、同期或稍晚於“鴻騰一號”“鴻騰財富”,買入“三六五網”“經緯紡機”“航天通信”“金牛化工”“興業股份”“天津港”6支股票,合計成交金額98.6723萬元,盈利482.68元。

以上違法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資料、證券賬戶交易資料、電腦硬件信息、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證券交易所相關數據信息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基金法》再成處罰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法》再次成為該案件的處罰依據。

《基金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進行規範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章的原則制定”。

福建證監局認為,顏財光作為“鴻騰一號”“鴻騰財富”的基金經理兼交易員,利用職務便利,知悉2支基金交易標的股票信息,操作本人證券賬戶先於、同期或稍晚於2支基金賬戶交易有關相同股票,其行為違反了《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中國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的相關規定,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照《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顏財光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482.68元,並處以10萬元罰款。

私募基金經理“老鼠倉”:賺了482.68元被沒收,還吃了10萬元罰單

私募基金經理“老鼠倉”:賺了482.68元被沒收,還吃了10萬元罰單

顏財光還是鴻騰資產小股東兼法人代表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備案信息顯示,顏財光不僅是基金經理,還是鴻騰資產的法人代表。而工商註冊信息顯示,顏財光還是鴻騰資產的小股東。

協會備案信息顯示,鴻騰資產成立於2015年6月,同年7月在中基協備案,目前備案的產品有3只。其中就包括顏財光管理的兩隻。

而且,顏財光還被登記為鴻騰資產的法定代表人,這名90後基金經理的履歷因此也曝光, 他2011年到2012年曾在券商營業部擔任實習的理財經理,後來進了一傢俬募做投資經理助理,再轉去一家資本運營研究會擔任了投資部副主任,2016年10月到了鴻騰資產做基金經理,沒想到入職後不久就開始跟著自己管理的基金的買股,搞“老鼠倉”。

私募基金經理“老鼠倉”:賺了482.68元被沒收,還吃了10萬元罰單

值得注意的是,工商註冊信息顯示,顏財光還是鴻騰資產的小股東。

私募基金經理“老鼠倉”:賺了482.68元被沒收,還吃了10萬元罰單

福建致遠資產員工“老鼠倉”被罰10萬

除了顏財光,6月以來還有兩起私募基金從業人員老鼠倉被監管處罰。其中一例是福建致遠資產員工“老鼠倉”被罰10萬。

6月11日,同樣是福建證監局,發出了今年第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經證監局查明:

2016年9月,“福建致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蝶一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為“簡蝶一號”)成立。2017年1月,“福建致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蝶二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為“簡蝶二號”)成立。

“簡蝶一號”“簡蝶二號”均系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福建致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致遠資產)為上述2只基金管理人。王某平為2只基金投資經理,負責具體的投資決策、下單交易。萬星溢為致遠資產公司員工,與王某平在福建省三明市長期共事。

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3月13日,萬星溢操作本人開立於興業證券三明列東街證券營業部、海通證券三明列東街證券營業部的證券賬戶,先於、同期或稍晚於“簡蝶一號”“簡蝶二號”買入“東方日升”“捷順科技”“中科三環”3支股票,合計買入金額47.9615萬元。

福建證監局局認為,萬星溢作為基金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知悉“簡蝶一號”“簡蝶二號”交易標的股票信息,操作本人證券賬戶先於、同期或稍晚於“簡蝶一號”“簡蝶二號”賬戶交易有關相同股票,其行為違反了《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中國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的相關規定,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照《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萬星溢責令改正,並處以10萬元罰款。

凡得基金女老總和兩員工“老鼠倉”交易達6.07億元:

虧損203.7萬,被罰100萬元

6月5日,中國證監會發出對劉曉東、楊威、李儒柏三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證監會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劉曉東、楊威、李儒柏知悉凡得基金組賬戶交易標的股票的未公開信息(一)凡得基金控制證券賬戶情況

凡得基金於2015年1月7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劉曉東系凡得基金員工,2014年8月至2016年2月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自凡得基金成立至調查期間一直是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楊威系凡得基金投資經理,李儒柏系凡得基金交易員。

凡得基金控制的賬戶有凡得幸福輪動基金、凡得幸福輪動二期基金、凡得幸福金礦基金、壘鼎天道聚富基金、幸福輪動88基金、凡得幸福輪動4號基金、凡得幸福明星基金、凡得幸福建國基金、凡得幸福戰略併購基金、凡得幸福CPA趨勢追蹤基金、凡得幸福龍道基金、凡得幸福MOM基金等戶(以下簡稱凡得基金組)。除在凡得幸福輪動、凡得幸福金礦、壘鼎天道聚富等三隻基金中擔任投資顧問外,凡得基金均作為基金管理人,按照相關協議管理基金財產。凡得幸福輪動二期戶2015年5月至7月由凡得基金管理,2015年8月至10月由凡得基金、深圳博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分別管理部分資金,2015年11月至2016年則全部交由深圳博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凡得幸福輪動和凡得幸福金礦的管理人為深圳市華銀精治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但兩戶的投資決策和交易操作實際上一直由凡得基金負責。壘鼎天道聚富的管理人為浙江鼎陽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委託凡得基金代為決策和交易操作。

(二)劉曉東、楊威、李儒柏知悉凡得基金組賬戶交易標的股票的未公開信息

凡得基金控制的上述賬戶開戶後,總體上由凡得基金投資顧問劉某成制定投資策略規則,並進行主要決策選股,其中2015年初至2015年末主要由劉某成進行決策選股,2015年末至2016年5月則主要由投資經理楊威及其助理戴某良執行投資策略規則並進行部分選股。

三、涉案期間“劉曉東”賬戶與凡得基金組賬戶趨同交易情況

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楊威安排李儒柏操作,或親自操作“劉曉東”賬戶稍早於、同步於或稍晚於(一般同一天內)凡得基金控制的凡得基金組賬戶交易,以相同方向交易相同股票,劉曉東偶爾也操作自己的賬戶,跟隨凡得基金組賬戶交易。根據滬深交易所提供的計算數據(不含凡得幸福輪動二期戶2015年8月1日之後的趨同交易數據),“劉曉東”賬戶與凡得基金組賬戶存在趨同交易情況如下:“劉曉東”華林證券信用戶共交易了73只股票,成交金額16,474.29萬元,趨同交易64只股票,趨同交易股數佔比87.67%,趨同交易成交金額15,277.37萬元,趨同交易金額佔比92.73%;“劉曉東”國信證券戶共參與了253只股票的交易,成交金額73,649.5萬元,趨同交易163只股票,趨同交易股數佔比64.82%,趨同交易成交金額45,494.93萬元,趨同交易金額佔比61.77%。在此期間,“劉曉東”賬戶與凡得基金控制的凡得基金組賬戶股票交易的趨同度較高,合計趨同交易金額6.07億元,佔比67.43%,趨同交易股數佔比69.63%,合計虧損203.7萬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證券賬戶交易信息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證監會認為,劉曉東、楊威、李儒柏三人作為基金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知悉凡得基金組交易的標的股票的未公開信息,共同操作“劉曉東”賬戶,稍早於、同步於或稍晚於凡得基金組賬戶交易相關股票,其行為涉嫌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的相關規定,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違法行為。根據劉曉東、楊威、李儒柏三人在違法行為中的地位作用不同,劉曉東應負主要責任,楊威、李儒柏應負次要責任。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

對劉曉東、楊威、李儒柏責令改正,並處以一百萬元罰款,其中對劉曉東處以七十萬元罰款;對楊威處以二十萬元罰款;對李儒柏處以十萬元罰款。

可以看出,在6月以來披露的這三起私募基金從業人員“老鼠倉”案件中,監管部門都依據基金法對相關當事人進行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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