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某房地产要求市国土局公开政府信息!市国土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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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向贺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文件的实施办法,贺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贺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该文件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制作形成的,请某房地产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服务室申请公开,

然而,

某房地产公司以未收到告知书为由,

要求贺州市国土资源局

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贺州某房地产要求市国土局公开政府信息!市国土局说……

政府信息该由谁公开?

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三点:

一、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原告是否收到被告邮寄的信息公开告知书;

三、被告是否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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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析

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本案中,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信息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文件的实施办法,被告在其作出的告知书中也向原告明确该信息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1年11月26日制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文件。

从其事实和理由中对涉案信息内容的描述,该实施办法指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文件。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诉讼请求中的实质信息内容一致,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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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是否收到被告邮寄的信息公开告知书问题。

被告根据原告的请求、写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把该告知书邮寄给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某房地产公司前台的工作人员签收了该告知书。

被告提供的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回执单,证明原告已经收到被告邮寄的信息公开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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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是否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首先应向制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本案原告向被告贺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文件的实施办法,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文件,该信息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并非被告制作。被告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作出了告知书并送达给原告,及时告知了原告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因此,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

该案法院作出驳回

某房地产公司的

诉讼请求的判决,

该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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