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非法占有他人5000元的行为如何定罪

新蔡县检察院 朱焕杰 杨卫中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的一天,80多岁的陈某开着三轮车带着犯罪嫌疑人梅某来到新蔡县某乡镇邮政储蓄银行,陈某拿着汇票准备取钱时,梅某主动要求帮其办理1.2万元的汇票取款业务,在得到陈某同意后梅某把这笔钱取出并装入自己口袋。陈某向梅某要钱,梅某只给了陈某7000元,谎称只取了7000元钱,余下的5000元需要到另一家邮政储蓄银行才能取到。随后,梅某佯装接打电话带着5000元钱溜走,至案发时仍未归还陈某。

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梅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梅某以为陈某不知道实际取出多少钱,然后装作打电话带着钱逃走。

第二种观点认为:梅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梅某隐瞒事实真相,并向陈某谎称只取到7000元,余下的5000元要到另一家储蓄银行才能取到,具有欺骗老人的故意,并且实施了欺骗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梅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陈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将其财物抢走。

第四种观点认为:梅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理由是:因陈某已80多岁,想要从一个年轻力壮的人手里要回5000元钱,不太容易,梅某因此取得5000元钱后装作打电话逃走。

第五种观点认为:梅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五种观点。

1.梅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主观方面梅某以为陈某不太清楚实际取出多少钱,意图骗老人去其他营业点再取钱,然后带着5000元钱乘机离开。其行为看似符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但在客观方面陈某是知道1.2万元钱已经取出的,因为取钱时陈某是和梅某一起取的,且陈某本人在汇票上签了名。陈某要带梅某去银行核实情况,想证实钱已全部取出,从而把5000元钱要回来。因此,梅某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2.梅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本质在于骗财,即行为人以直接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主动交出财产。本案中,在主观方面梅某对陈某称只取出了7000元钱,还有5000元钱要到银行其他营业点取,其有欺骗老人的故意;在客观方面被害人有让梅某帮自己取钱的行为,但并没有产生错误认识,没有自愿要把钱给梅某的意思表示,所以这1.2万元还是在陈某的支配控制下,只是由梅某临时代为保管,后来陈某还追着梅某要钱。因此,梅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3.梅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案中,梅某虽然当场取得财物,但其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是采取了比较平和的手段取得财物。因此,梅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4.梅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控制的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使被害人来不及抗拒,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梅某与陈某一同到银行,主动提出帮助陈某取钱,陈某表示同意,取钱后梅某把钱装进自己口袋。梅某以平和方式取得钱,并没有施以暴力。同时,在梅某发现不能掩盖他的谎言后,他又佯装打电话,然后在老人面前溜走。梅某的这一行为也没有表现出暴力现象,对其应认定为逃而不是夺。

5.梅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本案中,梅某主动提出帮陈某取钱后,将钱装进自己的口袋,陈某未表示异议,说明陈某已经默许了梅某代为保管钱财的行为,此时梅某已经合法拥有了1.2万元。后来,梅某谎称只取到了7000元钱,表明他有非法占有5000元钱的故意,在陈某的追要下,其佯装打电话并溜走,足以说明梅某拒不还钱。梅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并且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所以,梅某的行为应构成侵占罪。

梅某非法占有他人5000元的行为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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