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負債,不是共債我不背!

夫妻负债,不是共债我不背!

請看案例

夫妻负债,不是共债我不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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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9日,陳某將葉某、葉女士起訴至將樂縣法院,要求葉某償還其借款本金8萬餘元及利息,葉某的妻子葉女士承擔共同清償責任。法院於2015年6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葉某償還陳某借款本金8萬餘元及利息,葉女士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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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女士不服判決,向將樂縣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受理後經過細緻的調查核實,發現葉某個人對外舉債用於生產經營使用,且二人長期沒有共同生活,葉某個人對外債務不應是夫妻共同債務,且法院違反法定程序,未依法向葉女士送達開庭傳票、起訴書副本等法律文書,導致葉女士未能參加訴訟,將樂縣檢察院遂依法向市檢察院提請抗訴並獲得採納,市檢察院審查後依法向三明中院提出抗訴,該案啟動再審後經過一審、二審,日前,三明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免除了葉女士的共同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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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點評

葉某借款未經葉女士同意,且雙方長期分居兩地,沒有共同生活,經濟及生活上各自負擔,缺乏正常夫妻之間應有的相互扶持與依靠,沒有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的實質條件。因此,本案中葉某向陳某的借款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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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有劃重點哦)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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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普及小講堂

也許有人會遇見這樣的事,離婚後,突然有一天你被告知前夫或者前妻私底下欠下鉅額債務,而且這些債務被法院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你也得還!這樣“揹負債”是不是覺得冤枉很委屈?法院為什麼會這樣判?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一條文在司法實踐中常常被濫用,即在審查夫妻共同債務時,僅考慮是否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借債務,而忽略了夫妻共同生活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並簡單的根據舉證責任作出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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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葉女士的案件中,檢察機關認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屬性,婚姻關係存續期知識一個簡單的外在判斷形式,不能被唯一化,判斷涉案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該筆債務的產生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為標準,所借款項的用途、夫妻是否實際共同經營家庭、互相扶持、是否共同為家庭負擔和支出,這才是夫妻共同舉債的客觀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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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衍生

2018年1月18日,最高院公佈《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有了這個最新的司法解釋,處理夫妻共同債務就會更簡單明瞭了。知識點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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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快拿起筆記起來吧!!!

1

牢記共債共籤!如果你借錢給夫妻一方,最好讓夫妻雙方一起在借條上簽字。如果沒有簽字,也應通過其他方式取得夫妻一方的事後追認。

2

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必須一起還!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日常生活需要怎麼界定呢?一般根據為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等八大類消費及夫妻的共同生活狀態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

3

注意舉證責任分配!對於超出夫妻一方個人名義借的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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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為我們民行科做廣告:今後如果有類似案件對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可以來檢察院民行科,民行科,全稱民事行政檢察科,我們可是專門從事民事行政訴訟監督的喲~

(圖片來自於網絡)

文字:楊威 楊鈴

審核:王昌文

將樂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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