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专资本:小米香港上市 同股不同权如何设计?雷军拥有多少投票权

6月11日,证监会官网公布了小米《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第一家申请CDR企业终于尘埃落定。小米集团一大早公布CDR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了!都知道小米即将成为第一家同股不同权的

香港上市公司,但你了解小米对“同股不同权”的特殊投票结构是如何设计的吗?

绿专资本:小米香港上市 同股不同权如何设计?雷军拥有多少投票权

小米集团成立于2010年1月5日,注册地为开曼群岛,以手机、智能硬件和IoT平台为核心。

一、小米已发行股本为52354.23美元,每股面值均为0.000025美元

二、雷军拥有公司57.9%的投票权

根据招股说明书,雷军通过Smart Mobile Holdings Limited和Smart PlayerLimited持有的公司A类普通股股票以及B类普通股股票享有的投票权占公司全体股东享有投票权的55.7%。此外,根据公司其他股东和雷军签署的投票权委托协议,雷军作为受托人可实际控制另外2.2%的投票权,共计控制公司57.9%的投票权,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述两个Smart公司为共同的控股股东。

三、同股不同权的特殊投票权结构:A股、B股

小米集团采用特殊投票权结构,即公司的股份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每股A类普通股拥有10份投票权,每股B类普通股拥有1份投票权,但是在对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少量保留事项进行表决时,无论股份的类别,每股均只有1份投票权。

公司发行上市后,雷军和林斌(小米集团联合创始人,现任董事、总裁)共同拥有公司全部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

(一)不采用特殊投票权的特别事项包括:

1、修订大纲或公司章程,包括修改任何类别股份附带的权利;

2、委任、选举或罢免任何独立非执行董事;

3、委托或撤换审计师;

4、本公司主动清算或解散。

在针对上述特别事项投票时,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每股均只有一份投票权。

(二)对A类普通股及其特殊投票权的限制规定:

1、公司不能够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发行或回购任何类别的股份)以致使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B类普通股持有人可投总票数不足股东大会全体成员可投票数的10%;或A类普通股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增加;

2、除经香港联交所批准进行的以下发行外,公司不得再发行A类普通股:

(1)向全体股东发出按现有持股比例(零碎股份除外)认购股份的要约;

(2)通过以股代息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按比例发行股份;

(3)进行股份分拆或其他类似股本重组。

上述发行以各股东仅有权认购(按现有股比认购)或仅向各股东发行(通过以股代息方式发行股份)与其当时所持股份同类的股份为前提,且不得导致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比例增加。

3、如果公司通过回购B类普通股,导致A类普通股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增加,则A类普通股持有人须按比例减少投票权(通过转换部分A类普通股或其他方式);

4、公司不得修订A类普通股的权利以增加A类普通股享有的投票权;

5、A类普通股仅可由董事或董事控股实体持有,发生以下事件时,A类普通股自动转换为B类普通股:

(1)A类普通股持有人死亡(或持有人为董事控股实体,则为控股或控制该实体的董事死亡);

(2)A类普通股持有人因任何原因不再担任董事或不再是董事控股实体;

(3)A类普通股持有人(如有持有人为董事控股实体,则为控股或控制该实体董事)被香港联交所视为无能力履行其董事职责;

(4)A类普通股持有人(如有持有人为董事控股实体,则为控股或控制该实体董事)被香港联交所视为不再符合上市规则对董事的要求;

(5)向任何人士转让A类普通股的合法所有权、实益拥有权或经济利益或附带的投票权,但以下情形除外:1)就该股份授出任何产权负担、留置权或抵押权,直至股份的合法所有权或实益拥有权或附带的投票权因执行产权负担、留置权或抵押权而转让;2)董事向其控股或控制的董事控股实体转让,或董事控股实体向控制该实体的董事或该董事控股或控制的其他实体转让;3)A类普通股股东向代表该股东持股的有限合伙、信托、非公众公司或其他实体转让。

(7)不采用特殊投票权的特别事项见上文。

(8)除上述权利、优先权、特权及限制外,A类普通股及B类普通股于所有其他方面享有同等地位并享有相同的权利、优先权、特权及限制。

(三)特殊投票权结构是为保证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整体的控制权,不会实质性损害B类股东利益

公司采用特殊投票权结构和中国〈公司法〉下一股一票的投票权安排具有明显差异。特殊投票权结构的引入系为了保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雷军对公司整体的控制权,从而确保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后不会因实际控制权变化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从而保护发行人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A类普通股股东作为公司的管理团队能够集中公司表决权,从而能够使公司治理效率提升,进而使公司能够在市场竞争中提高管理效能并进一步提高竞争力。

在设定特殊投票权的同时,《公司章程》也对A类普通股及其特殊投票权进行了多方面的限制,确保上市后A类普通股在公司全部股份的投票权中比例不会进一步增加,不会进一步摊薄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比例。此外,股东大会在就关系到B类普通股股东利益的特殊事项投票时,仍采用一股一票的投票制度,由此进一步保护B类普通股股东的合法利益。

因此,公司的特殊投票权制度在加强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和保护B类普通股东利益方面进行了平衡,增强了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不会实质性损害B类普通股股东以及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中国境内有关存托凭证发行的法律法规。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秘的特殊规定

(一)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职权划分的区别

除股东A、B股特殊投票权结构外,和大陆境内规则下A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相比较,小米集团《上市章程》中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未包括与发行人经营管理直接相关的部分事项(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该等事项的权限归属于发行人董事会,但包括了直接影响股东利益的核心事项,如修改章程、增发股份、改选董事等。该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限划分并不会损害股东的核心权益。

根据小米《上市章程》的规定,当选举或罢免除独立非执行董事外的其他董事时,公司A类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为每股10份投票权,因此雷军可以通过其控制的两家公司行使特殊投票权的方式对除独立非执行董事外的其他董事的任免进行控制或重大影响。此外,根据《上市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的召开的法定人数为两名董事,且其中一名应为董事长(现为雷军)。因此,虽然相对境内《公司法》,《上市章程》下更多事项的决定权归属于董事会,但不会因此影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雷军的控制权。

(二)公司不设监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行监督职责

(三)公司不设董事会秘书,会在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

五、我国境内法律对于公司同股不同权的规定

主要是信息披露的义务,并要求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

(一)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3月30日转发的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二款:

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二是存在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于首次公开发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三款: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具有股东投票权差异、企业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并以专章说明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第十九条第二款: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具有股东投票权差异、企业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形及其对中国境内投资者带来的重大影响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存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

(二)存托的基础财产发生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或者发

生其他权属变化;

(三)对存托协议作出重大修改;

(四)对托管协议作出重大修改;

(五)对股东投票权差异、企业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作出重大调整;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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