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老闆最容易觸犯的罪——職務侵佔罪

民營企業老闆最容易觸犯的罪——職務侵佔罪

2017年因王寶強經紀人宋某人涉嫌職務侵佔被捕,職務侵佔罪這個名稱開始在網絡上走紅。2018年,因安邦保險集團原董事長兼CEO吳小暉入獄,職務侵佔罪這個名詞再次引爆網絡。

其實,職務侵佔罪對於民營企業來講,一直是個重災區,只不過由於那些涉嫌職務侵佔罪被捕的民營企業家名氣不夠大,一直沒有引起大家的重視。

根據4月21日北京師範大學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發佈的一項《企業家腐敗犯罪報告》(下稱《報告》),他們通過對中國裁判文書網2014至2017年公佈的所有刑事案件裁判文書的檢索,統計發現,涉及企業家腐敗犯罪的總人數為2337人,其中民營企業家1569人、國有企業家768人。根據《報告》,企業家腐敗犯罪共涉及17個罪名,包括受賄罪、貪汙罪、行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其中,職務侵佔罪與受賄罪,分別為民營企業家和國有企業家的第一大腐敗犯罪。

而根據在案例數據庫中的檢索,2014年全國法院審結的職務侵佔罪案件7823件,2015年有6953件,2016年有6348件,2017年是4518件(前面的數字是單純涉及企業家的,後面的數字不僅包括企業家,還包括企業高管、財務及銷售人員等)。

每年有這麼多企業家前赴後繼,這究竟是一個啥罪名啊?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我們先看看吳小暉集資詐騙、職務侵佔案是怎麼回事吧。

新華社上海5月10日電 1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小暉集資詐騙、職務侵佔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吳小暉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九十五億元;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億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零五億元,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小暉隱瞞股權實控關係,以其個人實際控制的多家公司掌管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邦財險)、安邦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邦集團),並先後擔任安邦財險副董事長和安邦集團董事長、總經理等職。2011年1月起,吳小暉以安邦財險等公司為融資平臺,指令他人使用虛假材料騙取原保監會批准和延續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2011年7月至2017年1月,吳小暉指令他人採用製作虛假財務報表、披露虛假信息、虛假增資、虛構償付能力、瞞報並隱匿保費收入等手段,欺騙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以承諾還本付息且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為誘餌,超過原保監會批准的規模向社會公眾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非法吸收鉅額資金。其間,吳小暉以虛假名義將部分超募保費轉移至其個人實際控制的百餘家公司,用於其個人歸還公司債務、投資經營、向安邦集團增資等,至案發實際騙取652億餘元。此外,法院還查明,吳小暉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佔安邦財險保費資金100億元。案發後,公安機關查封、凍結吳小暉及其個人實際控制的相關公司名下銀行賬戶、房產、股權等資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小暉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和職務侵佔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根據上面的報道,吳小暉涉嫌兩種犯罪,一種是集資詐騙罪,一種是職務侵佔罪。集資詐騙罪我在以前的文章中已經講過,現在說說職務侵佔罪。

根據網絡有關文章和相關案件材料,我總結了一下,職務侵佔罪常見的表現形式大體有以下幾種類型:

1、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公司財物的行為。

實踐中,這類常見的職務侵佔行為包括:擅自使用公司財產為自己或者他人購買房屋、汽車或者其他物品,有的甚至直接支取公司財產用於購買土地、廠房等個人用途。

如,廣州某電器實業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鍾某,擅自使用公司資金500多萬元為家庭成員和公司員工購買房產和車庫,並從公司劃款時在會計賬上作衝平其他應付款處理,被法院認定構成職務侵佔罪,鍾某以該罪名獲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

2、公司股東擅自佔有出資企業財產的行為。

從資金來源上看,公司雖然是股東出資設立的,但是,股東一旦將資金投入到公司,其投入的財產及收益就不再屬於其個人,而屬於公司所有。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組織,公司的財產不能與股東個人財產混為一談。如果股東利用其在公司擔任職務的便利,將公司財產混同於自己的財產,或者認為公司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從而利用職務便利擅自佔有、私分,或將公司財產擅自轉讓給自己或他人或者自己或他人控制的另外的公司,便構成職務侵佔。

3、將公司的股權轉讓款據為己有的行為。

公司股權轉讓是公司經營中經常出現的現象。公司持有的股權對內對外轉讓的,其轉讓款屬於公司財產。如果公司股東、高管或其他負責人以及財務人員將股權轉讓款佔為己有的,也屬於職務侵佔罪。

如,楊某原為北京某大型商場總經理,未經本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同意,利用職務之便,夥同他人將本公司資金共計人民幣3000萬元非法佔為己有。其中一個重要的犯罪事實就是:在公司轉讓股權過程中,他將公司應收取的300多萬元轉入其個人賬戶。

4、以公司名義向他人借款並將該借款佔為己有或攜款逃匿的行為。

公司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以公司名義向他人借款,之後卻將借款佔為己有或攜款逃匿,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對其借款承擔償還責任,行為人則屬於利用職務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產,也符合職務侵佔罪的特徵。

5、公司負責人利用其在本公司的職務便利,讓自己的其他個人控股公司參與投資本公司項目、非法侵佔公司收益的行為。

如:原長客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田某利用職務便利,使自己控股的某公司以空調設備租賃投資收益的形式非法侵佔長客集團人民幣1500多萬元,被以職務侵佔罪判刑八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0萬元。

6、公司職員利用其主管、管理、經手、使用本公司財物的便利,將公司財產佔為已有的行為。

如將自己所佔有的單位房屋、設備、汽車等財產謊稱是自己的財產而標價出售,或者將僅有居住權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在自己名下,或者故意隱匿保管物,謊稱被盜竊、遺失、損壞等。

6、公司負責人利用職務便利,在未付款的情況下,拿走公司產品並出售獲利,所得價款歸其個人所有的行為。

如,北京某汽車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利用其職務便利,夥同他人,採取未付車款提車的方式,騙取該公司奧迪牌轎車七輛,共計價值人民幣400多萬元,法院認定其構成職務侵佔罪,判刑六年。

7、公司項目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虛構不存在的業務項目,使公司支付“墊支款”並將該錢款據為己有的行為。

如,北京某信息諮詢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溫某,虛構不存在的業務項目,騙使公司支付“墊資款”168萬元並據為己有。

9、擅自將應該歸公司所有的代理費、服務費分配給本部門人員的行為。

如:原重慶市某運輸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杜某,夥同另兩位副總經理,利用管理總公司的職權,將各分公司車輛投保業務收歸總公司統一管理,並與保險公司約定,保險手續費由總公司與保險公司結算。在收到保險公司給付的應歸總公司所有的保險代理手續費後,三人利用職務之便,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分配處理程序,私下將部分保險手續費分配給公司部分高層管理人員。最後法院認為三人的行為具有利用職務之便,侵佔本單位財物的性質,符合職務侵佔罪的要件。

10、對公司通過簽訂合同取得的貨款、收入等不入賬、據為己有的行為。

公司通過簽訂貨物銷售合同或者服務合同,取得貨款或者收入等,屬於公司財產,如果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將款項據為己有,或者用於其他個人用途,則符合構成職務侵佔的特徵。

如,北京某房產開發公司營銷部經理在明知公司不允許員工承攬公司業務的情況下,利用其負責房屋銷售的職務便利,在未經公司知曉和同意的情況下,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另一公司,在銷售現場收取客戶購房預付款共計人民幣1400餘萬元並非法佔為己有。

11、擅自支取公司資金歸個人使用且不予歸還或採取虛假入賬等方式平賬的行為。

如,廣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鄭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指使其他人,從該公司先後劃款人民幣300多萬元,用於其在廣州市海珠區購買一幅土地的使用權作為其建造私人別墅和別墅裝修之用,部分款項以“營業外支出”入賬。

12、擅自在公司報銷個人費用的行為。

實踐中這種情況比較常見。特別是在公司大股東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的情況下,他們認為公司就是自己個人的,隨便使用公司資金;或隨意在公司報銷個人費用,侵佔公司財產。

如廣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鄭某不僅擅自支取公司資金用於個人別墅的裝修,甚至為別墅購買的傢俱家電等費用,以及其家人的醫療費用等,均以不同名義在公司報銷。

12、製作假工資表或者勞務費用套取公司資金的行為

如,夏某在擔任唐山某化工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夥同本公司首席財務官王某、副總經理付某等人,利用各自職務之便,採取製作假工資表的方法,套取公司資金,以發放獎金等名義侵吞公司財物,先後作案23起,獲取贓款40多萬元,被以職務侵佔罪判刑八年。

14、購買貨物或者接受服務時高價虛開報銷憑證並將差價據為己有的行為

這種情況也比較常見。例如:魏某原系青島某生物公司總經理,利用其負責採購工程建設鋼材的職務便利,指使手下工作人民孫某與鋼材供應商青島某機電公司總經理王某,商定在每噸鋼材款的價格上虛報人民幣300元。后王某將生物公司支付鋼材款中虛報的60多萬元轉賬給魏某個人使用。

15、指使本公司員工為其個人事務或其自有公司工作,而由本公司承擔費用的行為。

如:青島某生物公司總經理魏某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指使生物公司員工為其個人註冊的吉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杭州某生物公司工作,為此所支付的20多萬元費用均由青島某生物公司負擔。該行為也被法院認定為職務侵佔。

職務侵佔罪的量刑標準:

1、職務侵佔數額較大,達到六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職務侵佔數額巨大,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職務侵佔罪是民營企業家、公司高管最容易觸犯的一種犯罪,但是,好多企業家卻對此並不重視。這是非常危險的,在此奉勸企業家朋友,對於上面這些行為千萬不可忽視,一旦被有關部門找上,人財兩空。近幾年,一些著名企業家因此被判入獄的,也不在少數。除了前面說的吳小暉之外,還有:真功夫原董事長蔡達標因職務侵佔罪等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吳長江因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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