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被告通常不宜採用消極的應訴態度

離婚訴訟中被告通常不宜採用消極的應訴態度

以本婚姻律師曾代理過的一起離婚案件為例。劉先生(化名,本案原告)與齊女士(化名,本案被告)於2000年在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08年因感情不合而鬧得不可開交,劉先生提出想離婚,齊女士未表態而是收拾好自己的物品丟下孩子回了孃家,雙方開始分居並很少再聯繫。2011年,劉先生委託本律師代為向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離婚。直到接到離婚訴狀當天,劉女士都還沒有想好是否同意離婚,因此也沒有做好充分的應訴準備。開庭當天,劉女士在沒有律師陪同的情況下一個人來到了法院。法官照例詢問被告劉女士是否同意離婚。劉女士卻回答說:“要是離婚的話,原告要給我200萬補償。”這種回答當然不會被法官認可。因為在離婚訴訟中,是否同意離婚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或補償是兩回事,不能作為離與不離的附帶條件。在法官的一再追問下,被告齊女士有些慌張,而且回答依然不明確。看得出來她也不可能做過相關應訴準備。在接下來的庭審中,由於被告齊女士沒有任何證據向法庭提交,而我方證據卻非常充分,不論是感情破裂的證據,還是財產證據均一一提交給法官。這起離婚案件變成了“一邊倒”的態勢。最終,由於齊女士從一開始就以消極的態度對待該離婚問題,也為在此基礎上制定完善的訴訟策略。法官不僅判決二人離婚,而且僅分給齊女士少量的夫妻共同財產。我的當事人不僅如願離婚而且在財產分割上佔了大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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