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在征地过程中去世,子女能继承征地补偿吗,为什么?

罗哥德

被征收人在征地过程中去世,子女能继承征地补偿吗?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和继承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那么首先应该弄清楚的是,公民承包的土地其子女有继承权吗?这个如果有法律依据的支持,就好办多了,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无从谈起继承征地补偿的问题。

先说说什么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和遗产。属于公民自己私有的可以完全占有,支配,收益和处分的财产就是合法的个人财产,在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就是遗产。

继承法在第三条第四条有明确的规定条文。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其中第三条法律允许的公民的生产资料和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还有第四条的规定,为以后公民死亡后,其子女合法继承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后就是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了,这个也很重要。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那么,农村土地征收应该补偿的范围,根据土管法的规定应该包括土地赔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因此,在承包地被征收期间,承包人死亡的,对于征地补偿中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补偿,承包人的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

其中一个很特殊的补偿费用就是安置补偿费,对于在被征收人死亡在征收过程中死亡的,国家还给不给安置补偿费呢?这个是有惯例的,如果在计算安置补偿费的时候有死亡被征地人名字和安置补偿费的,就有这部分收益,其子女就有权利继承。

需要明确的是继承人能够继承的是死亡的被征地人的承包收益而不是承包地,而且土地补偿费也不是,是国家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用,然后再根据村集体土地收益按照比例分给本集体的农民成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