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問全國首例英烈保護公益訴訟案!看完終於明白了……

以法之名捍衛英烈榮譽與尊嚴

——全國首例英烈保護公益訴訟案紀實

四問全國首例英烈保護公益訴訟案!看完終於明白了……

6月16日《淮安日報》要聞版刊登的《公開道歉書》

6月16日,在《淮安日報》要聞版顯著位置刊登的這篇《公開道歉書》,是江蘇省淮安市檢察院提起的全國首例英烈保護公益訴訟案判決後,被告曾某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為什麼提起公益訴訟?

四問全國首例英烈保護公益訴訟案!看完終於明白了……

謝勇烈士追悼會上,數千名幹部群眾自發前往悼念,表達對烈士的崇敬之情。

5月12日,消防戰士謝勇在執行救火任務,解救被困群眾時,將自己的空氣呼吸器讓給向其求救的戰友使用,並要求戰友立即撤離。在火情複雜、濃煙瀰漫的情況下,謝勇在通過滑繩下撤過程中因濃煙燻嗆墜樓,後經搶救無效犧牲。

5月13日,謝勇被公安部批准為烈士。5月14日,謝勇被江蘇省公安廳追認為中國共產黨黨員,追記一等功。當地數千名幹部群眾自發前往悼念謝勇,表達對烈士的崇敬之情。

據介紹,針對王某散佈汙衊謝勇烈士言論的行為,5月15日,淮安市檢察院立案審查,向王某送達訴前告知書,告知其如不能充分認識自己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檢察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經教育,王某深刻認識了自己的錯誤行為,表示在今後的生活中將遵紀守法,積極弘揚正能量,悔過自新,並在媒體上公開發表道歉信,向謝勇烈士的親屬及社會表達其真誠的歉意。檢察機關鑑於其悔過態度較好,且願意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決定不對其提起訴訟。

淮安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處長唐昕介紹,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月21日,經江蘇省檢察院批准,淮安市檢察院針對曾某汙衊烈士的行為,根據英雄烈士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提起侵犯英烈名譽的民事公益訴訟。此案即成為英雄烈士保護法自今年5月1日實施以來全國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此民事公益訴訟依據法律,維護公義,順乎民心,是檢察機關擔當作為之舉。”5月25日,淮安市委書記姚曉東專門作出批示,要求嚴把程序,辦成高質量案件。

為什麼不主張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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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檢察院檢察員擔任公益訴訟起訴人

6月12日,淮安市檢察院提起的這起全國首例英烈保護公益訴訟案在淮安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淮安市檢察院檢察官張劍斌、唐昕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依法出庭履職。

庭審中,檢察機關與被告曾某圍繞公益訴訟主體、案件基本事實、造成社會公共利益損害以及被告應當承擔的責任等焦點問題,逐一進行舉證、質證、辯論。

“從看守所出來到現在,我每天都在想這個事情,我真的非常後悔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譽,我感到對不起謝勇烈士,對不起他的家人。造謠害人害己,我以後一定遵紀守法,多傳遞正能量……”庭審中,被告曾某對自己發表不實侮辱言論深感後悔,當庭宣讀了道歉信,希望得到謝勇烈士家人及廣大社會公眾的諒解。

在最後陳述中,檢察官發表出庭意見,請求判令被告曾某通過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再次呼籲大家尊重英雄、愛護英雄。

淮安消防官兵代表在旁聽庭審後表示,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任何時候在任何地方都應該對自己的言行負責。感謝檢察機關及時介入,用實際行動表達了對謝勇烈士的緬懷,謝謝所有檢察人員對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所作的努力。

為什麼只起訴曾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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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在法庭上當庭宣讀了他所寫的道歉信

“那些歪曲英雄形象、中傷英雄精神的行為理應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全國人大代表、江蘇共創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強眾認為,淮安市檢察院對侵害英雄形象,詆譭英雄名譽的被告提起公益訴訟,非常及時,也非常必要,對增強公民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文化,光大中華傳統美德,引導人們學習英雄,致敬英雄,傳承英雄精神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

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負責人指出,英烈名譽保護是一個體系,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和一些社會團體組織都具有相應的職責,比如公安機關對王某的行政拘留,側重於對個人行為的懲戒,而民事公益訴訟,除也有一定的懲戒意義外,重在恢復被侵害的公益,重在教育和引領社會價值。

也有網友提出疑問:王某和曾某都對謝勇烈士公然侮辱,為何王某未被檢察機關起訴,而曾某則相反?

“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不為訴而訴,訴訟不是目的,訴前程序亦是其應有之義。”張劍斌指出,對王某的行為,檢察機關向其發出了訴前告知書,經教育,他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並已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公益訴訟的目的已經實現,所以,沒有必要再對其提起訴訟。

“我們的訴訟請求是要求其承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其意義重在以法律確認的方式,警示全社會尊敬英烈、崇尚英雄。”張劍斌補充道。

為什麼僅請求判令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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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在法庭上當庭宣讀了他所寫的道歉信

5月1日英雄烈士保護法實施後,最高檢民事行政檢察廳便迅速發出《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捍衛英雄烈士榮譽與尊嚴的通知》,強調各級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部門應嚴格程序,辦理典型案件。要通過辦理一批典型案件,實現起訴一起、警示一片、教育和影響社會面的良好效果。

“檢察機關提起英烈保護民事公益訴訟的意義太大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呂景勝說,英雄烈士形象展現的是國家主流價值觀,保護英烈的價值對任何國家是不言而喻的。英雄烈士保護法出臺之後必須實施落地,同時要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呂景勝指出,由於以往公權力沒有介入,導致沒有違法成本,沒有威懾力,所以某些人有恃無恐地對英烈侮辱和褻瀆,造成了很不好的社會風氣,尤其是對青少年的影響更深。

呂景勝認為,淮安市檢察院提起這起公益訴訟案,起到了良好示範效應,彰顯國家權力介入保護英雄烈士,加大對侵犯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和法律懲罰力度。同時,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彰顯一種價值觀,能夠形成一種預警機制,不僅使公民、組織明白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而且要讓公民、組織知道違法是有成本的,這對構建整體尊重英烈的社會氛圍、文化氛圍意義非常重大。

有網友認為,既然是首例英烈保護公益訴訟案,是否對曾某“判得太輕”?僅僅是公開道歉,能起到足夠的震懾作用嗎?

唐昕也坦言,曾某案是在英雄烈士保護法實施後不久發生的,作為全國首例,檢察機關辦案也在積極探索中。理論上說,有懲罰性賠償或者精神損害撫慰金是英烈保護的最佳措施,但考慮到目前法律並未明文規定,檢察機關提起該領域訴訟亦無懲罰性賠償的請求權基礎,且被告積極認錯,烈士的近親屬亦表示不再追究,檢察機關因而並未將此作為訴訟請求提出。

“我們將加強研究和探索,今後辦理此類案件也將考慮提出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我相信,首例的特殊意義在於提出問題,推動全國其他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能夠積極探索。”唐昕說。

來源 |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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