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巴州公安破获一起“1040阳光工程”传销案!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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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巴州区公安分局成功破获一起涉嫌组织传销案,抓获两名上网逃犯占某某(男,54岁,巴州区人)、李某某(男,48岁,巴州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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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占某某等人在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襄阳市环城区以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1040阳光工程”传销活动,共介绍40余名巴中籍受害人加入到1040阳光工程传销活动,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占某某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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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1040阳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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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1040阳光工程”?传销头目谎称投资项目“得到国家、政府暗中支持”,诱骗当事人缴纳69800元,获得发展下线会员的权利,只要拉人入股,就能拿逐层返利,“会员最终可获利1040万元”。“1040阳光工程”因此得名。简单说,就是入伙时先交69800元,购买21份、每份3800元的份额,入伙次月,“组织”会退19000元,实际出资额即为50800元。然后你的任务就是发展3个下线,3个下线再分别发展3个下线,当发展到29人的时候,即可晋升为老总,开始每月拿“工资”,直到拿满1040万元,就从“组织”里出局,完成“资本运作”。其活动方式明显符合拉人头、交纳会员、发展下线牟取非法利益的特征,被确认为传销活动。

那什么又是传销活动呢?

传销是虚假的公司,虚构的产品,什么都是空的,就只是让你拉人头,从入会费或者加盟费中提取少量提成。或者控制人身自由,没收财物,让你无法与外界联系,天天学习那些传销培训教材,让你学会怎么骗人,然后列名单、电话或书信邀约、摊牌、跟进、直至以各种方式交齐入会费或者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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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是建立在精神控制的基础上,即让你通过他们的传销培训洗脑后自发的去组织进行传销;另外一些会控制你的人身自由,没收所有物品,并且通过暴力使你认可这些谎言。

相关法律规定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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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房子租给传销人员:从法律条文上讲,2005年11月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至50万元的罚款。有些房东也许一开始并不知道租客是传销者,但缺失监管,客观上对传销是一种助长行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从立法精神上说,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只不过根据具体情节处罚力度会有所不同。如果房主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等程序来诉。

2009年2月28日,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影响社会稳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罪: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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