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員工補貼扣繳個稅有講究


近日,第一稽查局對某實業有限公司展開稽查。該公司經營範圍為投資興辦工業實業和其它實業,註冊類型為合資經營企業。

稽查人員調取了該公司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兩個年度的賬冊、憑證、會計報表等涉稅資料,就相關的涉稅問題以及公司的經營情況、納稅情況進行了詢問。經檢查發現,該公司的財務人員對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規定不甚清楚,尤其是對支付董事會費、贈送給員工個人禮品、住房補貼等方面具體稅收政策竟毫不知曉。該公司對在公司任職受僱的部分董事會成員發放董事會費,依然按勞務報酬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未按規定與其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合併計入當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稽查人員還發現該公司在某高級管理人員生日時贈送價值幾萬元的禮物,並未按照規定計入當月應納稅所得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同時還存在以現金形式發放員工住房補貼,未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形。檢查結束,該公司未按稅法規定處理造成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被處以罰款14萬餘元。

發放員工補貼扣繳個稅有講究

稅官說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第二條關於董事費徵稅問題規定:(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八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稅方法,僅適用於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僱的情形。(二)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僱,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併,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第三條的規定: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個人的住房補貼,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但對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的規定,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在本案中該公司未將支付的董事會費、贈送給員工個人禮品、住房補貼等與發放的工資薪金合併計算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導致少代扣代繳稅款並被稅務機關處以罰款。

稅務部門提醒:個人所得稅涉及11類法定的課稅項目,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均需加強了解和認識相關稅收政策,掌握納稅申報和扣繳稅款的程序方法,才能及時正確地履行納稅義務。

深圳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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