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我們一起學“個稅”之——應稅所得(四)

學完四項綜合所得後,接下來我們一起學習“股息、紅利、利息所得”。

股息是股東定期按一定的比率從公司分取的盈利;

紅利則是在公司分派股息之後按持股比例向股東分配的剩餘利潤;

利息是指貨幣持有者 (債權人) 因貸出貨幣或貨幣資本而從借款人 (債務人) 手中獲得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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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起學“個稅”之——應稅所得(四)

一、個人“股息、紅利、利息所得”基礎知識

1、定義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2、應納稅所得額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3、稅率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4、納稅期限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5、納稅地點

納稅人取得股息、紅利、利息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股息、紅利、利息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中國境內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其中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按中國法規計算的稅額為限額進行抵減。


二、個人“股息、紅利、利息所得” 特定業務納稅事項

1、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2、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4、股東佔用公司資金個人所得稅問題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5、派發紅股的徵稅問題

對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6、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

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後(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7、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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