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草案總體上規範了人民檢察院的職責和權限,符合中央精神、符合國情,體現時代要求。”6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飛躍在審議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時說。
當日,出席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了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與會人員充分肯定了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的積極意義。
“修訂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是鞏固十八大以來取得的司法改革成果的需要,同時也是新時代進一步完善司法制度特別是司法組織制度的需要,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杜玉波委員表示,審議稿總體上比較完善,體系更加清晰,結構更加合理,重點更加突出,達到了鞏固和深化司法改革成果的目的。
對於如何更好地適應時代需要、把司法改革的成果體現到草案中,與會人員紛紛出謀獻策。
“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永恆的主題,司法公正原則在檢察工作原則中有了很好的體現。效率原則是否也應該在檢察院工作原則中體現出來?”
趙龍虎委員建議,效率原則可以考慮作為單獨一條加以規定。加強信息化建設寫入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引起多位與會人員關注。互聯網、大數據作為一種技術手段,對於人民檢察院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工作透明度的效果顯而易見,董中原委員提出,實現司法公正不是單靠互聯網、大數據這些技術手段和服務平臺可以保障的,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職權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他建議草案第54條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對於增強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權的操作性,與會人員也提出建議。韓曉武委員建議進一步充實完善關於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權的程序性規定。“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有法律規定,可是缺乏程序方面的具體規定,實際工作中有時就很難操作,導致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有時得不到應有的支持配合,監督意見有時得不到應有的反饋回覆。”韓曉武委員提出,草案第17條規定得還比較原則,建議將這條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權,可以調查核實,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可以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等意見,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核實、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等方式的適用範圍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關規定。”
乃依木·亞森委員建議該條增加一款,“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並將案件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的情況在要求的時間內書面回覆人民檢察院,沒有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王剛委員注意到,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第15條明確了“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但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裡面沒有明確相應內容。“隨著改革的不斷推進,各類新型專門法院的相繼成立,對專門案件的集中管轄、提高審判效果、效率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對檢察院的工作、對審判的監督帶來一些新的問題,比如專門管轄的這些法院,都是對某類案件集中審理管轄,而當地的檢察院沒有專屬權,給檢察工作帶來現實難度。”他表示,“(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最好還是能夠對應起來,在機構設置上有個對應。”
就這個問題,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在發言中也提出,針對專門人民法院應當對應設置專門的人民檢察院。“這樣在法律設計上不留真空和空當,確保監督有力。”
(文字:鄭博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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