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故事:租车玩失踪,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前段时间,泉州泉港检察院收到一封群众寄来的感谢信,一张薄薄的红纸,短短几百字,背后却有一个精彩的检察立案监督故事。今天的故事,我们就从这一封质朴的感谢信开始。

“感谢你们检察机关能够帮我,你们让我感觉到了司法的公正,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在此我诚挚地表示感谢。”

检察监督故事:租车玩失踪,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好好的车租出去

却发现

它不见了

2018年1月,租车人阿辉找到了泉港某汽车租赁公司老板林某,经过协商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林某租借一辆汽车给阿辉,阿辉按期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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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一笔正常的租车生意,却不想等到了租期结束,老板林某并没有等来租金,甚至连汽车都失了踪影。林某试图通过车上的定位系统查找汽车的下落,才发现,这个系统已经被拆除了。

难道租车人阿辉出事了?

得知被骗愤然报案

却被告知

无法立案

意识到不对的租车公司老板林某,第一时间给租车人阿辉打了电话。谁知阿辉在电话里告诉林某,车已经被他抵押给了别人。听到这个回答立马傻眼了的林某,猛然意识到,自己被骗了。随后他了解到,原来阿辉拿了车辆抵押的钱去赌博,并且因为还不起钱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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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林某知道,期望阿辉还车,可能性微乎其微。

于是,他多次来到公安机关报案。然而民警却告诉他,这是经济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无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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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某慌了。

寻求检察机关帮助

柳暗花明

立案了

在朋友的提点下,林某来到了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申请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该院控告申诉检察科受理了该案件,并将控告件移送该院侦查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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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科的检察官了解案情以后,马上联系林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核实了相关证据。

最终,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侦查监督科的检察官认为,阿辉的行为已经涉嫌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应当对此立案侦查,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经过与公安机关的充分沟通,2018年4月3日,公安机关以阿辉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并将其抓获到案。到案后,阿辉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还交待了另外几起相同手段的违法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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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4日,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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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辉被抓了,车也顺利找回来了。

不久之后,林某来到该院侦查监督科,并带来了一封《感谢信》。

对于检察机关急群众之所急,切实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公平正义的做法,林某表达了自己诚挚的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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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杰以案说法

郑志杰

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主要是指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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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可能会遭遇到违法犯罪。特别是在一些民事刑事交叉案件中,因为对执法尺度把握不准或其他原因,公安机关可能出现没有及时立案侦查的情况,进而导致刑事案件流失,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此时,您可以到检察机关申请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那检察机关是如何进行立案监督的呢?我们先来看看一张工作流程图,了解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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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当事人遇到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后,可以到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提供刑事立案监督线索,由控告申诉部门将线索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受理登记。

侦查监督部门将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和调查,并制作《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审查报告》;在审查报告中提出是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或书面纠正公安机关违法立案的处理意见。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收到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再次对案件进行侦查,进而主动立案或者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将作出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决定,发出《立案通知书》;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则作出终止监督程序的决定。

检察官提示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请依法维权。法律武器是保护自己的维权利器。切记,一切暴力、伤害等激进的手段,都不是解决纠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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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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