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能否直接選聘物業公司?無償奉獻就不能被監督?

調整收費標準

近日,市民萬先生反映,金華開發區西關街道一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未按規定選聘物業公司,並將物業費從每月0.4元/平方米調整到每月0.7元/平方米。

市民陳女士也反映,三江街道一小區業主委員會確定自2017年開始按每晚5元/輛或700元/年的標準對進入小區的業主過夜車輛收取停車費,業委會的決定沒有徵詢廣大業主同意。

經相關部門調查瞭解,發現業主委員會熱心為小區服務時還存在履職不夠規範的問題,導致業主們對相關工作不理解。對此,相關部門也進行了調解和溝通。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由此可見,小區選聘物業公司不能由業主委員會直接選聘,而必須通過業主共同決定。對於小區物業服務費標準調整、公共停車位收費及調整、地下非公共車位(車庫)管理服務費制定和調整,應該根據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執行,一般也需通過業主大會進行表決。

工作雖無償

但也需接受業主監督

“提升業主委員會依規履職勢在必行。”市物價局相關負責人認為,當下相關職能單位對應建未建業主委員會的小區應該加大力度指導成立業主委員會,對已經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要加強培訓和引導,提升他們依法履職的能力和綜合協調能力,解決他們開展工作中遇到的現實問題,表彰一批依規開展工作成效顯著的業主委員會,讓更多人願意參加業主委員會工作,讓更多的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更加規範,讓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得到社會廣泛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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