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資訊:業主大會對“續聘”和“選聘”表決均未雙過半,怎麼辦

去年8月,江岸區某小區業主與前期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由於前期物業公司在小區車輛管理、小區安全及小區內亂搭亂蓋等問題上管理不到位,引起多數業主不滿,一些業主因此拒交物業管理費。合同期滿前,物業公司提出:因收費不足、物業公司人工工資成本提高等原因,導致物業公司經營虧損,該公司將在合同期滿後退出。若要其繼續服務,則要提高物業費的收費標準。

為保證小區物業工作的正常進行,小區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由於廣大業主對是否繼續聘請原物業公司或選聘新的物業公司等事項的決定,沒有達到法定人數要求,選聘物業公司的工作擱淺。

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後,該小區既沒有新的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前期物業公司也沒有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該小區的物業管理處於癱瘓狀態。

案例分析:

此案涉及幾個問題

1:業主大會表決是否有效的問題

業主大會召開的要求: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要求,要有雙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大會(參與投票),這次業主大會才算有效,後面的投票結果才是合法有效。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有案例中提到的“對是否繼續聘請原物業公司或選聘新的物業公司等事項的決定,沒有達到法定人數要求”可以理解為參與投票的業主雙過半,此次業主大會合法有效。也就是對沒有雙過半的結果如何理解。

個人認為:此次業主大會表決的結果:“沒有對某一議題達成一致”,大家對問題存在分歧,這也是結果,“沒有結果的結果”,也是合法有效的!

2:前期物業公司繼續服務是否合法的問題。

關於前期物業服務的期限和相關交接的問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由上面案例看出,業主委員會依法行使選聘新的物業公司對小區進行服務和依法終止與前期物業的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是合法的。但由於業主大會的表決均為通過。既不能同前期物業公司續簽合同,也不能選聘新的物業公司。出於維持小區穩定,保障業主基本的生活需求。原物業公司是不能輕易離場的,這時前期物業公司和業主就行成了一種事實服務,期限至下一次業主大會召開並選聘出新的物業公司(時間不確定)。也就形成了不定期的事實服務合同。也受法律保護。

3:後期小區物業選聘的問題

根據小區的業主公約規定:每年業主大會的召開次數、時間,及臨時業主大會召開的機制。在下一次業主大會重新進行表決。

公開公正透明,是溝通的最好良方

物業資訊:業主大會對“續聘”和“選聘”表決均未雙過半,怎麼辦

物業資訊:業主大會對“續聘”和“選聘”表決均未雙過半,怎麼辦

張海濤認為:

安居則樂業,關於社區的思考和實踐是多方面的,實踐經驗,制度建設必不可少,就身邊的宜昌長江瑞景小區,民悅家園小區,問題至今仍待解決,看似複雜其實簡單的問題,無不考驗職能部門及基層的智慧和決心。高效、廉潔的來服務於民、取信於民,造福於民。

基層治理是社會治理體系中最基礎的環節,與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嚐盡人生百味,方知人間冷暖。從街頭巷尾到百姓人家,從衣食住行到治安物業,生活中那些看似雞毛蒜皮的事情,卻是人民群眾最為關心的事。

正所謂群眾利益無小事,基層治理水平高低,直接關係人民群眾的物質和精神生活,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基層治理究竟存在哪些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呢?

民生“小事”必須“大辦”

民生是最大的政治,小區物業管理與每一位小區居民息息相關。要明確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組織性質,將其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立居委會、業委會、物業企業三方聯動工作機制。對居民們比較關心的公共用房、公共收益等問題,要加強監督管理,建立公開信息平臺。

區區小事關民生、利在長遠,要以敬民之心,革煩苛之弊,施公平之策、守法規之底線,實事求是,溯本清源,小事管好、服務到位,也是功德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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