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能否直接选聘物业公司?无偿奉献就不能被监督?

调整收费标准

近日,市民万先生反映,金华开发区西关街道一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选聘物业公司,并将物业费从每月0.4元/平方米调整到每月0.7元/平方米。

市民陈女士也反映,三江街道一小区业主委员会确定自2017年开始按每晚5元/辆或700元/年的标准对进入小区的业主过夜车辆收取停车费,业委会的决定没有征询广大业主同意。

经相关部门调查了解,发现业主委员会热心为小区服务时还存在履职不够规范的问题,导致业主们对相关工作不理解。对此,相关部门也进行了调解和沟通。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由此可见,小区选聘物业公司不能由业主委员会直接选聘,而必须通过业主共同决定。对于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调整、公共停车位收费及调整、地下非公共车位(车库)管理服务费制定和调整,应该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执行,一般也需通过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工作虽无偿

但也需接受业主监督

“提升业主委员会依规履职势在必行。”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认为,当下相关职能单位对应建未建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该加大力度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对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要加强培训和引导,提升他们依法履职的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解决他们开展工作中遇到的现实问题,表彰一批依规开展工作成效显著的业主委员会,让更多人愿意参加业主委员会工作,让更多的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更加规范,让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得到社会广泛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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