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的案子中對方至今未履行,強制執行的時效是多久?法院會自動結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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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執行的時效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239條的規定,執行期間一般為兩年,自法律文書(包括法院判決書、裁定、調解書、仲裁裁決書等)生效之日開始計算,但如果生效法律文書中有履行期間或者分期履行的,從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開始計算。執行時效可以中止、中斷,如當事人在這兩年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則執行時效就中斷了。

二、法院的結案方式

法院的執行方式一般包括執行完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銷案、不予執行、駁回申請等結案方式。

申請強制執行後,既然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又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一般法院會採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結案。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19條的規定,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可以恢復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因此,法院結案嚴格的法律規定和程序要求,一般不會在不告知申請執行人的前提下,擅自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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