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然而還是有很多欠錢不還的老賴
為了規避執行
惡意隱藏、轉移財產
這種行為
已經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如果不執行判決裁定
而債權人去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不立案
以前只能等待
現在
債權人可以自己去法院提起自訴
2018年6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通知
該通知
明確依法對拒執罪準確
高效的打擊
有效配合解決執行難工作
著重解決實踐中
公訴轉自訴
程序不暢問題
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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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法〔2018〕147 號
近期
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向我院請示,申請執行人以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公安機關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後不予書面答覆的;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
公安機關不予書面答覆或者明確答覆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如何處理?鑑於部分高級人民法院所請示問題具有普遍性,經研究,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特通知如下:1、解決申請執行人控告不暢問題
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控告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2、解決法院移送線索不暢問題
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線索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請執行人釋明;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3、公訴與自訴的關係
公安機關接受申請執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經過60日之後又決定立案的,對於申請執行人的自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可以向自訴人釋明讓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終止審理。此後再出現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訴。
這次老賴們的心要顫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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