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8 因當事人申請准予再審的民事案件,到底由哪級法院審理?

關於因當事人申請而准許再審的民事案件應該由哪級法院審理問題,也就是級別管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以及有關司法解釋有如下規定:

第一,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原則上應當由中級以上(含中級)的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原審的基層(俗稱縣級)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

第二,最高法院、高級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法院再審。

第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均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分別向原審法院和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而且又不能協商一致的,由原審法院再審。

第四,上一級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影響程度以及案件參與人等情況,決定是否指定再審。需要指定再審的,應當考慮便於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以及便於法院審理等因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審法院再審:一是原審法院對該案本來就無管轄權;二是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三是原判決、裁定是經原審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四是其他不宜指令原審法院再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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