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海戰時的北洋海軍指揮結構是怎樣的?

耕介

在甲午海戰時,北洋水師的指揮結構是典型的單旗艦。也就是說,整個艦隊的轉向和射擊都需要旗艦定遠號發號施令,然而這種指揮結構在特拉法爾加海戰時就暴露出了明顯的弊端。首先,當旗艦定遠號沒有發出任務信號時,北洋水師各艦隻能選擇跟隨旗艦一起運動來避免脫節,與此同時各艦的一列排開也使得整支艦隊很難接受到單旗艦發出的信號。而且最致命的是,在旗艦的指揮結構或者是發令結構被摧毀時,各艦是很難對敵方的主力艦艇進行集火射擊的。

而不巧的是,在甲午開戰一開始,松島號精準的炮火就將定遠號用來傳播旗語的瞭望塔打掉。與此同時,站位不慎的丁提督也不慎被定遠號305MM重炮發射時的炮口火焰掀翻一時不能言語。指揮結構的接連斷節使得整個北洋水師迅速陷入了群龍無首的狀態。以至於不能集火攻擊日軍傷病艦艇的北洋海軍僅僅是重創了日本聯合艦隊。而與此同時,各艦的自動跟隨也使得北洋水師喪失了戰場的主動掌控權並被日本聯合艦隊先後擊沉4艘軍艦(楊威號是被友軍撞沉)。

需要提及的是,在海戰一開始在艦上的馬吉芬就提出設置代理旗艦以備不測,那麼為什麼丁汝昌沒有執行這一建議呢?首先,不同於西方的海軍編制,北洋海軍是沒有副提督,也就是說北洋水師當中根本沒有能放置代理旗艦軍旗的軍艦。即使是鎮遠號總兵林泰曾也不敢越權請求增設代理旗艦旗幟。所以在甲午海戰的時候,天生編制就有問題的北洋水師是根本不可能增設代理旗艦的。


貞觀防務

有關北洋海軍的問題問海研會就對了,陳悅來解答。

關於北洋海軍的平時、戰時指揮體系,在北洋海軍的根本制度法規《北洋海軍章程》中有明確的規定,大體上可以分為北洋海軍的上級指揮系統,以及北洋海軍自身的指揮體系兩個方面來說明。

一、北洋海軍的上級指揮系統。

簡而言之,就是北洋海軍聽誰指揮。1874年日本侵略臺灣事件發生後,清政府責成北洋大臣具體負責北洋海軍籌建,從那時開始,有關北洋海軍的制度建設、艦船購買、人事調配、經費調撥、基地建設等,就全部歸北洋大臣管轄。

在北洋海軍1888年正式成軍後,清政府批准頒行的《北洋海軍章程》中沿襲舊制,明文規定北洋海軍仍然受北洋大臣節制、調遣。也即,清王朝中央通過北洋大臣指揮北洋海軍,而北洋海軍向上直接向北洋大臣負責。

(北洋海軍的最高指揮者,北洋大臣李鴻章)

(北洋大臣海軍事務幕僚長,北洋海防營務處總理羅豐祿)

清末,北洋大臣是直隸總督的兼差,因為直隸總督、北洋大臣所擔負的職責龐雜,諸如直隸的民政、水利、北洋的海關稅收、對朝鮮的兼管等等,不可能三頭六臂事事躬親,於是在北洋大臣之下設有一個專門協助其處理海軍、海防事務的辦事、參謀機構,稱為北洋海防營務處,類似於是北洋大臣的海軍事務辦公室。很多時候,北洋海軍提督遇到有需要上報的事務,往往並不是直接上達北洋大臣,而是向北洋海防營務處彙報。而北洋大臣遇有一些針對北洋海軍的管理事務,也會經過北洋海防營務處轉達。

甲午戰爭時期,北洋大臣眾所周知是李鴻章,而北洋海防營務處總理則是船政後學堂畢業的羅豐祿。

上述就是甲午戰爭時北洋海軍的上級指揮系統。

二、北洋海軍的內部指揮結構。

北洋海軍的內部體系,參考了綠營軍隊的制度,同時也一定程度借鑑了當時西方海軍的制度。

其組織體系上,提督統轄全軍,提督的司令部機關稱為提標。在提標之下,全軍的戰鬥性軍艦分為三個支隊,即中軍、左翼、右翼,左右翼由左右翼總兵分別統帶,中軍由左右翼總兵共同兼統。非主力的蚊子船則編為後軍,練習艦編為精練營,魚雷艇部隊編為魚雷營,由提督統轄。

在具體的指揮方面,《北洋海軍章程》中列出了一個重要規則:

(北洋海軍第一順位指揮軍官、提督丁汝昌)

(北洋海軍第二順位指揮軍官、左翼總兵林泰曾)

(北洋海軍第三順位指揮軍官、右翼總兵劉步蟾)

(北洋海軍第四順位指揮軍官、提督銜副將鄧世昌)

1、如提督在艦隊,則全軍聽提督一人之名,左右翼總兵、各營管帶等等不得自行發令。

2、如提督不在,由左翼總兵代行號令。

3、如左翼總兵也不在,由右翼總兵代行號令。

4、如右翼總兵不在,由副將代行號令。

5、如同時有多名副將平行,則由資深副將代行號令。

6、凡此向下類推。另類推時還要兼顧一個原則,即運輸艦、練習艦必須服從戰鬥軍艦艦長的指揮,即論資排輩需要先在戰鬥性軍艦的艦長中排序;如果沒有戰鬥性軍艦在場,則運輸艦服從練習艦艦長指揮。

根據這一法則,不難看到海戰時的指揮結構。

不過在黃海大海戰的時候有一個特例,即北洋海軍提督丁汝昌及提標人員登上了第三順序指揮官右翼總兵管帶的“定遠”艦。而據時人稱,海戰中的指揮工作,事實上是由旗艦艦長,即右翼總兵在主持,提督丁汝昌則是扮演著督戰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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