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少年遇害,嫌疑人不知所蹤,警方發佈通緝令層層追捕終於緝拿歸案後,圍繞民事賠償產生爭議……

“我沒有權利剝奪他的生命

我真誠地向他說對不起

如果是現在的話

我可能不會這樣去做”

旅店遇害

1996年10月20日夜裡,安徽省潁上縣江口鎮的居民朱道文在鎮邊樹林附近守夜,凌晨三四點時,看到一男一女拖抬著一個蛇皮袋,他們看到朱道文和另外一個村民就快速逃跑。

朱道文等人察看後,發現蛇皮袋裝著一具屍體,死者是一名男青年,其雙手雙腳被人用尼龍繩捆綁住了。

17歲少年遇害,嫌疑人不知所蹤,警方發佈通緝令層層追捕終於緝拿歸案後,圍繞民事賠償產生爭議……

經法醫檢驗,死者是被鈍器擊打頭部導致的顱腦損傷,並輔助有機械性窒息而死亡的。

經過偵查員分析,案發時間是在深夜,死者只穿了內衣,應當是在睡眠的狀態下受到打擊的,因而兇案的第一現場應當是在室內的床上。同時,偵查員判斷,兩名作案者應當是外地人,因為只有外地人作案,對案發現場不熟才會拋屍。

圍繞這幾點,偵查員對拋屍現場周圍幾公里的住家與旅店展開了排查,結果在一家小旅館中某間房裡的床頭和牆壁上發現了血跡,地面上有擦拭的痕跡,不僅如此,穿過旅店後門走300米就是發現屍體的小樹林據此,偵查員認定這間房間就是兇案第一現場。

17歲少年遇害,嫌疑人不知所蹤,警方發佈通緝令層層追捕終於緝拿歸案後,圍繞民事賠償產生爭議……

20多年前的旅店不像今天都會對住宿的人進行嚴格的身份登記。旅店的老闆當時只記得死者叫高輝,是安徽淮北人,高輝是案發前幾天與一名年輕女子一起住進來的,還自稱是夫妻。由於沒有出示結婚證,旅店老闆給他們開了相鄰的兩間房。而兇案第一現場,正是那名女子的房間。

在出事的前一天下午,旅店服務員看到年輕女子手裡拿著一個編織袋,與拋屍的編織袋顏色款式一模一樣。不僅如此,一名可疑男子也在這一天入住旅店,出事當晚可疑男子輕手輕腳地離開了房間,此後沒再回來,該名女子也不見了蹤影。

偵查員推測,可能是當晚這一男一女合夥將死者殺害了,然後用尼龍袋裝起來準備拋屍,沒想到被人發現導致案發。

死者身份浮出水面

江口鎮發現一具年輕男性屍體的消息很快就傳到了周邊的農村,一名女性去現場後認出死者正是她的弟弟高輝,被害時年僅17歲,由於上學晚還是一名初二的學生。

高輝姐姐介紹,江口鎮是他們的老家,爸爸是淮北市一家煤礦的工人,幾年前弟弟和媽媽等家人離開老家去了這家離江口鎮200公里遠的煤礦生活。

偵查員找到了高輝的父母。高輝的母親說,在出事前的一個星期,兒子突然不想讀書了要母親給他1000元錢做生意,被父母拒絕後第二天就不辭而別。母親一路追到車站也沒能挽回,不曾想到一週後兒子會在一家小旅店遇害。

嫌疑人不知所蹤

通過一段時間的排查,偵查員將嫌疑人鎖定在一名26歲的已婚婦女李叢蘭身上。李叢蘭在當地開了一家雜貨鋪,貨鋪內擺了幾張檯球桌。據警方調查,死者高輝在出事前時不時會去李叢蘭那裡打檯球,並且有人反映高輝與李叢蘭關係密切。

高輝出事後,李叢蘭的雜貨鋪不僅關閉了,人也失蹤了。經辨認,李叢蘭就是和高輝一起回老家的那名年輕女子。

在調查中,偵查員發現李叢蘭的丈夫李雨三很可疑。李雨三本在北京打工,可在案發的前一週回到了老家,並在案發的前兩天獨自外出,不知所蹤。經出事旅店老闆辨認,案發前一天入住他們旅店的可疑男客人正是李雨三。

潁上警方認為,李雨三夫婦很可能就是殺害高輝的兇手,那這一切到底是因為什麼呢?背後的原因只有在李雨三夫婦歸案後才能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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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圍繞李雨三夫婦的家庭關係開展工作,但收效甚微。隨後,警方發佈了通緝令,不僅在當地四處張貼,還發往了全國數百家公安機關。

一段時間過去了 ,沒有任何反饋。潁上警方組成了專門的抓捕小組,前往李雨三夫婦可能逃亡的廣東、福建等地進行追捕,但一番搜尋下來,還是沒有收穫。

幾年下來,警方的追捕一直沒有進展,壓在死者高輝家人心頭上的那塊石頭一年比一年沉重。

高輝的母親整日以淚洗面,幾近失明。多年來,高家人幾乎跑遍了全國各地,花光了全部積蓄,同樣沒有發現李雨三夫婦的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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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16年終落網

多年來,承辦高輝這個案件的偵查員換了多批,可無論是誰接手,從來沒有人放鬆過對李雨三夫婦的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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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偵查員謝連輝等人得到了一條模糊的線索,李叢蘭很可能化名為“劉莉”躲在廣東,並且嫁了當地的一名公務員。由於信息不明確,謝連輝他們在全國人口信息庫中試著查找了一個星期,發現了一個可疑的“劉莉”:1970年2月28日出生,與李叢蘭同年,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人,丈夫是廣東的一名公務員。

2012年9月,謝連輝等人到廣東省河源市對“劉莉”的戶籍信息進行了查詢,結果發現“劉莉”戶口的家庭住址是虛構的,並且是從安徽省蕭縣遷到廣東,而蕭縣與李叢蘭的老家淮北市相鄰。

通過側面瞭解,“劉莉”目前是廣州市一家珠寶公司的一名高管,就在不久前有過一次報警,但處理方式很詭異,在吃飯時與人產生糾紛被打了,卻不要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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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毆打不要求處理,家庭住址是虛構的,還來自安徽,偵查員謝連輝認為“劉莉”很可疑。

偵查員以“劉莉”被毆打有事處理為由,將“劉莉”傳喚到了當地派出所,“劉莉”承認自己就是失蹤多年的李叢蘭。

據警方提供的詢問筆錄,李叢蘭說丈夫在北京打工補貼家用,自己白天要替丈夫頂工,晚上照看雜貨鋪和檯球桌,還有一個3歲多的孩子,日子過得很辛苦。而17歲的初中生高輝經常來打檯球,空閒時會幫李叢蘭照看臺球桌,幫忙帶孩子。在這期間,兩人就發展為不正當關係。

丈夫知道李叢蘭的私情後與高輝發生了衝突,高輝十分生氣,要求李叢蘭離開丈夫與他私奔,並揚言如果不同意,將要對她兒子下手。李叢蘭迫於無奈只能同意。

他們來到高輝的老家江口鎮,假扮夫妻住進了案發的旅店。案發前兩天,李叢蘭後悔了,她打電話給丈夫告訴了具體位置,讓丈夫來接她,隨後,李雨三也住進了這家旅店。

李叢蘭強調,她並沒有與丈夫商量謀殺高輝,一切只是事發突然。案發當晚,她與死者高輝睡在一個房間,半夜被聲音驚醒,她看見丈夫李雨三站在他們的房間,用兇器將高輝擊倒了,高輝倒下還在動。丈夫李雨三嚴令她掐脖子,慌亂中她只得照做。高輝死後,她和丈夫李雨三準備找個合適的地方埋藏,不料被人發現只得拋屍逃跑。

2013年底,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李叢蘭被起訴到了法院。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李叢蘭夥同他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賠償受害人家屬239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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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讓受害人家屬不滿,他們並不認同李叢蘭是從犯。偵查員也認為李叢蘭的供述疑點重重:李叢蘭打電話叫丈夫僅僅是去接她嗎?其次,如果不是李叢蘭主動開門,李雨三是如何進入案發現場?由於李雨三沒有歸案,李叢蘭的說辭難以核實真假,案件中有眾多疑點沒有解開。

根據現有證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李叢蘭在作案過程中只是起了輔助作用,並且李叢蘭家人代她主動賠償了36萬取得了諒解,最後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了李叢蘭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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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事情並沒有就這樣結束......

事發突然還是早有合謀?

據李叢蘭供述,她和丈夫李雨三逃跑後輾轉於北京、廣州等地。到廣州後兩人感情變淡並沒有在一起,隨後就慢慢斷了聯繫。

身份可以漂白,但長相不會改變。2016年,偵查員通過人像比對系統找到了一名叫盧次紅的人,跟李雨三長得很像,而且還有一個女兒取名叫“思雨”,聽這個名字好像是在“懷念李雨三”。

偵查員對“盧次紅”的人生軌跡進行了調查,結果發現“盧次紅”的祖籍也是安徽省蕭縣。巧合的是,其戶口是2006年8月從蕭縣龍城鎮王典村遷出到江西,而李叢蘭也是從蕭縣龍城鎮王典村遷出的,只是時間上比“盧次紅”晚了一年。此外,偵查員發現“盧次紅”目前在安徽省合肥市做生意,事業上十分順利,而李雨三的兒子曾多次前往合肥。

2016年3月1日,偵查員將“盧次紅”堵在了辦公室,在證據面前,“盧次紅”對作案事實供認不諱。

17歲少年遇害,嫌疑人不知所蹤,警方發佈通緝令層層追捕終於緝拿歸案後,圍繞民事賠償產生爭議……

2016年12月,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李雨三在殺害高輝一案中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是主犯系故意殺人,主觀惡性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由於本案是被害人過錯引發,且李雨三歸案後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緩期兩年。

17歲少年遇害,嫌疑人不知所蹤,警方發佈通緝令層層追捕終於緝拿歸案後,圍繞民事賠償產生爭議……

受害人家屬認為,死者高輝被害時還不滿18歲未成年,在與李叢蘭的情感糾葛中是被動的,不應當被認定為有過錯。另外他們認為除了刑事責任外,李雨三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他們希望二審法庭能夠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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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判處李雨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受害人家屬希望向李雨三主張民事賠償的申請也沒有被法庭採納。

普法時間

17歲少年遇害,嫌疑人不知所蹤,警方發佈通緝令層層追捕終於緝拿歸案後,圍繞民事賠償產生爭議……

Q1:

今天我們演播室請到的嘉賓是中國政法大學的曲新久教授。現在受害者的家屬認為,被害人他是一個未成年人,跟一個成年女性有扭曲的感情,有感情糾葛結果居然導致被殺,他不應該被判為有過錯,您覺得呢?

A1:

對女方(李叢蘭)來講,它確實很難說被害人有過錯。因為他們兩個都是發生性行為了,有不當的男女關係。那這個責任來講,其實女方更大一些,因為畢竟這個小孩是未成年人。但這個案件當中還有另外一個被告人,因為他們兩個發生了不正當的關係以後,其實對那個丈夫多多少少在感情上是有傷害的。所以從她丈夫量刑的角度上來講,法院說男方(高輝)儘管未成年,還是有一定過錯的。案件當中那個丈夫之所以殺人,在起因上就是因為他們倆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而且他們倆又一起跑了,所以這個情況下應該適當地要判處相對輕一點的刑罰。

Q2:

另一個問題是,本案當中有兩名罪犯。其中一名罪犯是先賠付了被害人家裡36萬,後來第二名罪犯才到案的,他就不用賠了嗎?

A2:

兩個人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整個的損失像死亡的賠償金、贍養費、他的喪葬費這些各種費用加起來。因為第一個被告已經賠了,如果賠得基本上是滿足需要的,達到了賠償額,第二個被告人就不用再賠了。如果是還沒有達到賠償的數額,第二個被告人當然要補齊。

從目前來看,第一個被告人賠得相對比較多。那麼現在法院會認為,如果說這個36萬能夠覆蓋了他的死亡慰問金,還有其他的喪葬費和他其他的經濟損失,那麼第二個被告人也就不需要賠了。


一時行差踏錯,卻致抱憾終身。

常存法律意識,才能棄惡揚善。

案件來源 |《今日說法》節目《二十二年前發出的通緝令》(一、二、三)

維護 | 宋小軍

主編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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