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監察權限中的“可以”:嚴格審慎採取留置措施

用好監察權限中的“可以”:嚴格審慎採取留置措施

【監察法規定,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去年以來,廣東省惠州市公安機關多次在某區開展打擊賭博專項行動。令人疑惑的是:每當公安機關準備採取行動,目標賭場就會人去樓空。

“這也太巧了,可能有‘內鬼’通風報信。”公安機關調查發現,“內鬼”可能是該區公安局巡警大隊的郭某。惠州市公安局決定把郭某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移交給市紀委監委辦理。

經立案調查,在掌握了郭某部分涉嫌嚴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事實後,惠州市紀委監委集體研究決定對郭某採取留置措施。市紀委監委負責人審籤後,報省紀委監委批准。

“郭某是從警20多年的老民警,具有較強的反偵查能力,可能與其他涉案人員串供,且有可能逃跑、毀滅證據。我們按照監察法對留置措施規定的涉案、證據和法定情形三個要件研判後認為,郭某完全符合上述要件,所以決定對其採取留置措施。”負責此案的惠州市紀委監委第五紀檢監察室負責人說。

2月24日,惠州市紀委監委對郭某採取留置措施,向其發出《留置通知書》,並在24小時內分別通知其家屬和所在單位。

留置期間,惠州市監委按照監察法有關規定,保障好郭某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每天向其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其確認後簽名。

調查發現,郭某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賭場老闆賄賂,向賭博團伙通風報信,已觸犯了法律,涉嫌犯罪。4月18日,郭某被移送惠州市檢察院。

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實現“兩規”法治化,是法治建設的重大進步,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的重要體現,是反腐敗工作思路創新發展。

重慶市渝中區紀委監委轉隸幹部,第五紀檢監察室負責人譚丹東,接手的第一個案件即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該案線索案卷中的審計報告顯示,一家在重慶市某市級部門承接軟件開發項目的公司,曾以公司名義購買過一輛價值30餘萬元的車輛,購車款標註為“馬某某車款”。而這個馬某某,正是該市級部門主持工作的原副主任。

經嚴格報批後,初核工作隨即展開。在掌握馬某某部分涉嫌職務犯罪事實及證據後,渝中區紀委監委召開專題會議,決定對馬某某採取留置措施,並向區委書記報批。區委書記簽字後,渝中區紀委監委又向市紀委監委報批。3月30日,渝中區紀委監委對馬某某依法採取留置措施。

紀檢監察機關在職務違法犯罪案件調查過程中,既要嚴格依法收集證據,也要用黨章黨規黨紀、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調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靠組織的關懷感化被調查人,讓他們真心認錯悔過。在紮實的證據、證人口供和感化教育下,馬某某在留置期間不僅承認了收受涉案公司賄賂,還供認了收受另外100餘萬元賄賂的犯罪事實,並真誠悔罪、願意積極退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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