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轎車內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獲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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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轿车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获刑6个月

俗話說莫沾毒品,莫交毒友。

但是,

賀州的車某不僅自己吸毒,

還將轎車作為隱避場所,

多次容留他人吸毒,

最終將自己送入牢籠。

男子轿车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获刑6个月

6月19日下午,

八步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判處被告人車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並處罰金兩千元

男子轿车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获刑6个月

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8年3月16日晚

被告人車某和李某共同出資1100元

向曾某購買了一瓶

紅色的新型毒品(苯二氮卓)

男子轿车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获刑6个月

隨後,

被告人車某駕駛其小轎車

搭載李某到八步區星光路某KTV門口

斜對面停下。

二人在車上吸食了上述毒品。

男子轿车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获刑6个月

之後,

被告人車某又容留李某勇、

李某輝在其車上吸食了上述毒品。

為證實指控的事實,

公訴人當庭宣讀並出示了相應的證據,

認為被告人車某的行為

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

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

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人在發表公訴意見時認為,

被告人車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男子轿车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获刑6个月

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車某違反國家的毒品管理法規,

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其行為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

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男子轿车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获刑6个月

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車某犯容留他人

吸毒罪成立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男子轿车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获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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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第69期】

出品: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男子轿车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获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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