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侄女用姑姑的名义买房,结果在办过户时却发现已售他人……

出于为子女未来就学需要的考虑

加上高房价差的诱惑

侄女用姑姑的名义购买了集资房

结果在儿子要上学

准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

却发现房子已售他人

……

以案释法丨侄女用姑姑的名义买房,结果在办过户时却发现已售他人……

这房子到底算谁的呢?

2005年,在某单位工作的李某认购了单位的一套集资房,因无力支付购房款,同意侄女王某借用其名义实际购买。当时,王某是为了儿子以后读书需要才买下的。基于亲戚之间的信任,王某将首付款交给姑姑李某时并没有让她写收条,双方也没有订立借名买房协议。在2009年按揭贷款还清前,王某一直每月按时将按揭贷款金额存入李某的还款账户内。后来,随着姑姑李某与姑父离异及姑姑投资失败等原因,姑侄之间的关系跌入了谷底。等到儿子要上学了,王某准备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却发现房子已被售给他人了。姑侄俩因此发生纠纷,王某随后诉诸法庭。

庭审中,李某对借名买房一事矢口否认,表示该房屋系其出资购买,有相关购房票据为证,且房产证所有权登记人是她,故其有权处置该房产。李某认为,双方虽然有资金往来,但和出资购买房屋无关,仅为日常的口约借款且已还清。

法院审理后认为

虽然王某无法提供借名买房的协议,但王某提供了其与李某多次协商过程的谈话以及与李某单位领导三方协商此事的电话录音。在录音中,李某均未对王某主张其是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提出异议,且提出了对王某金钱补偿的方案、表示愿意协商等,这些证据足以证实双方实际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同时,李某对每月收取的款项用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又无反驳证据。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证据,判决确认王某为该房屋所有人,由其姑姑李某赔偿房款损失87万元。

法官提醒

借名买房的方式让出资人承受了较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应当谨慎。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权利证书上记载的人员推定为所有权人,实际购房者要推翻登记的内容,需要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购房者应尽量通过正规方式购房,以免因违反国家政策或无法证明借名买房事实而导致钱房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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