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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卫国(化名)和孙燕(化名)于1988年经人介绍认识3个月后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次年育有一子张鑫(化名)。一家三口居住在孙燕父亲单位分配的公房里。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二人于婚后常吵架,张卫国情急之下还会对孙燕拳脚相加,孙燕为了孩子选择忍气吞声。
2002年初,二人因家庭琐事再次爆发矛盾,随后张卫国离家出走,双方分居。张卫国离家后,孙燕独自赡养父母并抚养儿子张鑫。2004年孙燕父亲单位实行房改,孙燕东拼西凑了3.6万元购买了下了一家人居住的公房(下称“房改房”),并登记在个人名下。
十一年后的2013年,孙燕名下的房改房被征收,孙燕共获得征收补偿款45万余元。孙燕用这笔钱为儿子张鑫在A小区购买住房一套,作为日后结婚之用。此时,张卫国得知这一消息,并于2015年4月将孙燕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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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张卫国和孙燕婚姻关系解除,并驳回了原告张卫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张卫国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孙燕名下的房改房和孙燕为张鑫在A小区购买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文丨许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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