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砍伐承包的林木 两人以滥伐林木罪获刑

无证砍伐承包的林木 两人以滥伐林木罪获刑

近日,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温某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温某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5年10月末,男子温某雄、温某华经协商后,由被告人温某雄与始兴县司前镇温下村某村民小组签订承包山场成熟林的合同,二被告人共同经营管理,其中被告人温某雄负责木材销售、发放工人工资等,被告人温某华负责雇请、管理伐木工人,并口头约定盈亏均摊。2016年3月底至4月5日,被告人温某雄、温某华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聂某、曾某、孙某、杨某、马某等人进山砍伐林木。同年4月5日,经执法人员发现后案发。始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在现场扣押到松木0.289立方米、杂木32.142立方米、杉木12.9513立方米,杂柴42吨,油锯三把。经鉴定,遗留在现场被采伐的杉木、松木、杂木原木材积为45.3823立方米,折立木蓄积72.0354立方米,杂柴共42吨。5月初,被告人温某雄、温某华将山场遗留的大部分木材运走。

另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温某雄、温某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雄因犯行贿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始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雄、温某华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其所承包的林木,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数量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雄、温某华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定性准确,但指控被告人滥伐林木的数量不当,应予以纠正。被告人温某雄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本案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在本次犯罪中的行为及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温某雄、温某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温某华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温某雄、温某华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中国法院网讯 (黄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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