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青山綠水,成都法院在行動
說案例
“真正檢驗我們對環境保護做出的貢獻
不是言辭,而是行動。”
今天小法就來說個關於蒲江法院審理一起盜伐珍稀樹木的案件。
案情經過
在鋸樹過程中
被巡邏民警、村民發現,
金崇均、王文堂等5人
逃跑至山林中躲避,
後被抓獲。
經鑑定:被非法採伐的林木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楠木,活木立方蓄積量為1.93立方米,價值10500元至21000元人民幣。
法院審理
蒲江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金崇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楠木三株,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被告人王文堂、王立堂、李安華、汪開貴明知搬運的樹木系盜竊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金崇均、王文堂、王立堂、李安華、汪開貴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法官有話說
被告人金崇均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遂根據《刑法》相關規定,以被告人金崇均犯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王文堂、王立堂、李安華、汪開貴4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告人金崇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楠木三株,涉及楠木活木立方蓄積量為1.93立方米,屬情節嚴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有效震懾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林木資源,危害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
四季的變換裡
我們保護環境的腳步不停
氣候的交錯中
我們嚴懲破壞環境者的初心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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