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會計憑證要保管多少年嗎?

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後,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

記帳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彙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摺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並加具封面,註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籤外簽名或者蓋章。

對於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註明記帳憑證日期、編號、種類,同時在記帳憑證上註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憑證,應當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並在有關的記帳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註明日期和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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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裝訂前的準備工作

1、分類整理,按順序排列,檢查日數、編號是否齊全;

2、按憑證彙總日期歸集(如按上、中、下旬彙總歸集)確定裝訂成冊的本數;

3、摘除憑證內的金屬物(如訂書釘、大頭針、回形針),對所有附件要摺疊成同記賬憑證大小,且要避開裝訂線,以便翻閱保持數字完整;

4、整理檢查憑證順序號,如有顛倒要重新排列,發現缺號要查明原因,並檢查附件是否齊全,附件章是否蓋好;

5、記賬憑證上有關人員(如財務主管、複核、記賬、制單等)的印章是否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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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裝訂後的注意事項

1、每本封面上填寫好憑證種類、起止號碼、憑證張數、會計主管人員和裝訂人員簽章;

2、在封面上編好卷號,按編號順序入櫃,並要在顯露處標明憑證種類編號,以便於調閱。

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發佈了新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將會計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類調整為10年、30年兩類,並將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為3年、5年、10年的會計檔案統一規定保管期限為10年,將保管期限為15年、25年的會計檔案統一規定保管期限為30年。其中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主要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長至30年,其他輔助會計資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長至1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各類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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