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 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也就是說, 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的項目,按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 發佈商品房預售廣告, 也不能有任何銷售行為。2010年4月,住建部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中明確指出,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費用。
《大民幫忙》欄目也想提醒消費者,開發商採取所謂內部認購的方式銷售,即先收取一定的認購金,等獲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後再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對於這種情況,建房是合法的,但賣房不合法,須待施工進展到規定程度,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時才能銷售。相對於現房而言,期房的風險本身就很大,而提前銷售,風險又在期房的基礎上大大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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