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周某诉被告崔国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崔国乾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崔国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至今仍未履行。
执行案号:(2017)豫0183执710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崔国乾
性别:男
年龄:55
住址:新密市超化镇油房沟村油坊沟77号
身份证号:410126********1538
执行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新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0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1883818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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