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

根據日前公佈的《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和《海關總署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海關總署修改、廢止了現行規章84部,將要求企業和群眾提交單證材料的種類由132種縮減至40種,精簡了70%。

本次以精簡單證為目的的規章修訂,是在對原海關和出入境檢驗檢疫兩機構合計206部規章進行全面清理的基礎上進行的。“在精簡單證方面,我們確定瞭如下原則:不屬於海關監管所必需的單證,一律取消;海關可以通過與其他單位或者部門聯網獲取的單證以及海關可以自行查詢的單證,企業無需提交;海關出具的且不需要簽註作業的單證,企業無需提交;其他管理環節已向海關提交的單證,企業無需重複提交。”海關總署相關負責人表示,此舉意在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部署,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續改善營商環境,將機構改革同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緊密結合。“上述原則不僅是本次精簡單證的基本遵循,同時也是今後海關新設立單證要求的審核標準。”

全面清理需提交材料

海關現行規章中要求行政相對人提交的有關單證和材料共計六大類132種。根據上述精簡原則,海關總署對其進行了全面清理。

以海關出具的單證為例,行政相對人一般需要提交包括稅款繳款書、進出口貨物徵免稅證明、加工貿易手冊、海關行政許可證書、檢疫處理證書等單證材料。這類單證可由海關自行調取,已無需企業提交;關於身份和資質證明或主管部門核發的單證,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出口加工區管委會的批覆等,海關可以通過與相關管理部門聯網獲取或已不屬於海關監管所必需的單證,不再要求企業提交;關於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文件,海關則改變原有的書面審查模式,只對有關文件所涵蓋的內部管控要求是否落實和執行進行實地核查,不再要求企業提交。

此外,對於企業場所(場地)權屬證明,海關不是有關事項的主管部門,如果海關確實需要確認某些場所(場地)的權屬關係,可以向相關主管部門瞭解核實情況,也無需企業提交。關於合同、發票、裝箱單、提(運)單、信用證等商業單證,如果在其他業務環節已向海關提交或者不屬於海關監管所必需的,不再要求企業提交。

提升企業可預期性

在精簡上述單證材料的同時,海關總署在規章修訂過程中還就進一步提升精簡單證改革成效、增強企業獲得感和滿足感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

全面刪除現行規章中要求企業提交紙質單證的“紙質”字樣,不再限定提交單證的具體形式;對於現行規章中要求企業提交的照片或者文件也刪除了“一式幾張”“一式幾份”等明顯帶有紙質文本特徵的數量要求,為下一步海關全面實現作業無紙化、單證電子化在法規制度層面掃除障礙。

同時,全面刪除現行規章中海關要求驗核企業提交單證原件的規定,在企業傳輸電子數據可以滿足海關監管需要的情況下,不再要求企業向海關交驗單證原件,企業可以通過“互聯網+海關”一體化辦事平臺,足不出戶辦理有關業務,將企業“最多跑一次”變為“一次不用跑”。

特別需要提出的是,此次改革還全面刪除了現行規章中要求企業提交單證材料的兜底條款,如“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海關規定的其他材料”等要求。海關確需企業提交的單證材料必須具體列明,進一步規制海關自由裁量權,提升企業對海關單證要求的可預期性。

據瞭解,除集中修改82部規章外,海關總署此次還整體廢止了兩部規章,即《海關對出口退稅報關單管理辦法》(1991年施行)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標誌管理辦法》(2000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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